中山市各种户口申报办理所需材料(2)

时间:2017-11-16 户口办理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队现役军人证明和院校单位集体户证明,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6.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四)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父母结婚证。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父母国内均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尚需提交国内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在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申报死亡注销。

  收养申报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公证书;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注: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收养登记。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介绍信);

  (二)儿童(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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