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应携带的手续

时间:2017-08-16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原本市知青人员及配偶现已退休,或双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无工作人员,可申报本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丧偶、未婚有子女等情形)以及与本市人员结婚的知青子女,投靠在津子女落户。在津无子女投靠的,可申报在来津人名下住房地址落户。经民警调查核实,上报批准后办理。此项户口应由知青本人亲自办理。提交:

  1、来津人与被投靠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知青子女返城审批表》、《知青花名册》(到各区档案馆查找)及派出所《迁出登记页》;对没有原始资料证实其天津籍知青身份的,由原户口迁出地所在街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知青”身份确认。经区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属实并出具《原天津下乡知青身份确认表》;

  3、来津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提交原《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配偶《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销户口证明;

  5、来津人或被投靠人名下《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落户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中的,提交能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及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与本市人员结婚的知青子女,提交配偶《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视情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来津人、随迁人、被投靠人必须在申请地长期居住,不在申请地居住的,必须到居住地申报。

  所需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各一份

  以上证明材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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