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时间:2018-04-10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日前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下发后,西安市公安局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下称《办事指南》),确保让这项政策落地生根,确保为群众服好务。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最新西安落户政策细则,欢迎阅读!

  据介绍,《办事指南》制定工作由西安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在人社、教育、工商、税务、卫计委、房管等部门的反复调研下完成,对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西安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理这类户口向那里申请、提交哪些材料、注意哪些事项和办理户口需要多少时间等。新户籍政策办理工作将于3月1日正式开展,并可在掌上户籍室上咨询、办理。

  为了让群众少跑路,减少办事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方便群众登记户口,《办事指南》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大幅度减少申报材料。例如,在本次调整的规范中,买房入户的群众不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改为提供房地部门《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相比以往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将有效缩短了办理时间,简化了手续。二是全力简化办事流程。例如,为了方便群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等人员的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户籍申请,也可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在社区集体户登记落户。三是减少办事审批环节。例如,买房入户原由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批改为由受理派出所直接审批,减少了一级审批环节,也减少了批审时限。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全文如下: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通知》(西公通〔2014〕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本人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落居民家庭户的,提供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提供该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事宜请咨询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西安分中心(西安留学人员工作站)。

  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符合华侨身份的,按照华侨来西安定居落户规范办理;非华侨身份的,按照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要求(不提供用人单位资质文件、劳动合同等)办理;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

  (四)办理流程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2.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开具入户介绍信后,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落户;

  3.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需要在社区集体户落户的,就近向就业创业地或居住生活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

  4.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调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所长审批;

  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5.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涉事单位及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处理,将其列入办理假户口黑名单,同时在社会征信系统里作不良征信记录。对于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民警向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宣传,要珍惜自己的信誉名誉,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人才引进落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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