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所称的创业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细则所称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
凡迁入本市人员及本市居民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等户政业务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因故无法办理的,需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户内成员可委托户主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细则规定的所需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本文件颁布实施2个月内,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和国家、省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