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钢印页。
3、离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钢印页。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按实际份数提供复印件(A4纸)。
5、户口薄。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同时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薄;一户户口薄有两本以上的应同时提供;家庭户复印户口本扉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薄应复印户口薄扉页及提供夫妻、子女户口登记页。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
办理地点
(1)户籍地属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向分局人口科户政窗口申请;
(2)户籍地属宝安、龙岗、龙华的,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3)户籍属光明、坪山、大鹏的,向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窗口(中心)申请。
办理流程
提交随迁申请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领准迁入证明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户籍迁入的人员,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将原籍户口迁出。
3.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40天内有效。
入户登记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原件;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6.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户主到场确认。
提醒
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