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办事指南(2)

时间:2017-11-21 户口 我要投稿

  4、农业居民间和跨区县、跨主城区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和跨本区县或跨主城区“三投靠”落户;

  5、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7、被注销户口后申请恢复;

  8、补登、补录及年满16周岁无户口人员落户;

  9、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由市外迁移入户;

  10、因征用农村土地户口“农转非”;

  11、监外执行罪犯户口迁移;

  12、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第二条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由派出所审批决定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3、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户口的,3个工作日办结。

  1、购买商品房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房产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2、务工经商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务工经商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3、投资兴办实业的;

  凭《农转城申请表》、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纳税证明、住房证明、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由派出所审批。

  4、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人员转户的;

  凭政府用地批文、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花名册办理,由各区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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