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童登记办事指南(2)

时间:2017-10-01 户口 我要投稿

  (二)收养意愿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是否有婚变史;

  (四)有无(非)婚生子女,是否与收养意愿人同住;

  (五)收养意愿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不利因素;

  (六)收养意愿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收养意愿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收养意愿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收养人的居住场所及环境。

  收养家庭评估工作非常重要,直接决定收养意愿人是否具有收养资格、符合收养条件。“中心”在对候选收养意愿家庭进行评估时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可能为被收养人寻找最适宜成长的家庭。

  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须提交相关证明);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镇政府)出具的反映本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六)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七)收养协议书;

  (八)3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九、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十、收养关系的解除及法律后果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十一、补发《收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登记证》,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递交身份证件、户口簿、查档证明,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十二、遗弃和拐幼童的法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幼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私自抚养弃婴、儿童的后果

  公民发现弃婴或迷失儿童,应当立即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警署)报案,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捡拾弃婴或迷失儿童经过的情况笔录,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部分市民捡拾到弃(婴)儿后,没有及时依法送交公安部门处理,私自抚养起来。这些不合法的收养行为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对弃(婴)儿的身份很难确定。违法抚养后,不能为弃(婴)儿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使孩子的合法社会身份难以确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可能会引发被抚养孩子归属问题争议的诉讼。有些遗弃孩子的生父母可能在若干年后会要求领回被抚养的孩子,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伤害。因此,公民一定要增强收养法律意识,如果想要献爱心、做善事,收养弃(婴)儿、孤儿的,必须按照收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办理收养登记。

  十四、咨询、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受理时间:每周一~周五09:00~11:30

  咨询电话:

  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每周一、三、四、五09:00~16:00

  每周二09:00~11:30)

  网址:www.shmzj.gov.cn

  十五、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如发现登记部门或登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热线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962200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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