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2)

时间:2017-08-18 户口 我要投稿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

  三、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要讲文明、讲礼貌

  (一)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警容严整,在工作时间须佩带胸卡,户籍内勤民警可以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五、加强内外监督

  (一)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警风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理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定。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2)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 全国户口户籍查询
  • 籍贯是出生地还是户口所在地
  • 个人户口查询
  • 户口性质怎么填写
  • 新生儿上户口新政策
  • 2016年最新北京入户口新政策
  • 户口迁移委托书范本
  • 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 户口性质分类
  • 子女投靠父母迁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