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逼退员工方法十七种”引发热议

发布时间:2017-03-29 编辑:1035

  ——专家:“炒人宝典”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涉嫌违法

  近日,一则关于“企业逼退员工方法十七种”的微博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转载和热议。其内容甚至被部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及法律顾问称为“炒人宝典”,不少职工更是疯狂吐槽:老板没有好人;单位做法真黑……那么,微博中所述“逼退员工”的方法,真能管用吗?员工应该如何应对?为此,笔者特邀河北省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员戴景君、全国优秀律师马国华、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张建徽三位实务界资深劳动维权专家对此作了点评。三位专家指出,所谓的“炒人宝典”,有些属于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法,其余大部分做法只是看上去“很美”,实则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涉嫌违法。

  1.闲置——企业可将其想要辞退的员工调到独立的无任务的部门中,不分配任何任务,并从组织上冷落,心理上产生隔阂,从而使员工离开。

  法律分析:

  马国华:出现上述情况,多数是企业为了摆脱自身管理不到位陷入窘境后采取的招数。当然,想通过该种方式将风险和代价转移到员工身上,是不合理的。

  戴景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企业想以逼离职工为目的调离岗位、闲置,职工有权拒绝。

  2.累死——在单位时间内,连续交给需要辞退的员工N个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方面考察员工的真实能力,另一方面让员工产生挫折感。

  法律分析:

  戴景君:《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条款,对于企业交给的不属于自己工作内容的部分,要勇敢地说“不”。如果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其拿出充分的证据。

  张建徽:员工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应由单位根据民主管理程序科学设定,随意增大工作量涉嫌违法或违约。对于挫折感,如果员工知道用人单位是故意为之,应调整心态适应之。

  3.换岗——频繁给员工调换岗位,美其名曰综合提升能力,通过频繁更换岗位让员工无法适应新的人际关系和工作任务,造成情绪低落,从而自动离开。

  法律分析:

  马国华:实践中,中层干部、技术人员的岗位不宜轻易变动。他们有着自己长时间管理的经验和组织队伍。一旦换岗,其手下人马就会产生变化,势必影响稳定的工作局面和绩效。

  戴景君: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其工作岗位,属违法行为,职工有权拒绝。单位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4.陌生——交给员工其根本不熟知的项目,让他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从而为难使之离开。

  法律分析:

  戴景君:实践中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往往有其相对应的岗位说明,而不熟悉的工作往往不属于其岗位工作内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内容,员工有权拒绝接受。

  5.项目——采用项目制,约定如达不到目的,整体项目人员离职。

  法律分析:

  戴景君: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行为不属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就劳动合同形式和期限而言,首先,以项目制所作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其次,如果单位与每个职工就整体项目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预期目标和时间是对双方的约束,不能单方强加于劳动者。

  6.注销——公司管理一般会采用分公司制,分公司业绩达不到公司要求,则集体分解,一般大的公司采取此方法。

  法律分析:

  张建徽:这要视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若具备法人资格,则依法人注销程序处理。如果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总公司。分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内退——很多行业采用达到一定年龄,一次性补偿费用,然后离职。

  法律分析:

  戴景君:《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国务院相关规定也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符合相应条件才可办理退休。比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8.伦理——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从而让有家族背景的员工离职。

  法律分析:

  戴景君:在家族企业中对亲戚型员工的管理,也受法律规范及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张建徽: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从定性上讲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9.调控——通过行政干预,让不符合要求的员工自己离开。

  法律分析:

  戴景君:行政不能代替司法,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可依。

  10.约定——员工工作时(劳动合同约定期间),已经约定工作时间(期间届满),如果达到工作时间优秀者,可以再续约,而不能达到的,可以离职。

  法律分析:

  马国华:本条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况。对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劝退——通过展示公司发展难度,让员工感到工作艰苦而离职。

  法律分析:

  马国华:任何创新性工作都具有一定挑战性,这一方面要求员工锻炼自己的抗压能力和迎难而上的勇气。同时,如果企业真的转型较大,员工确实感到难以胜任,及时离职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当然,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故意刁难,则员工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12.长假——给员工放长假,约定其不能再就业,只给生活费。

  法律分析:

  戴景君: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理解,单位给职工放长假后,职工可以再找工作,而不以单位是否发生活费为条件。

  张建徽:给员工放长假性质为安排员工待岗,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时方可安排劳动者待岗,否则,则涉嫌违法。

  13.曝光——把犯错误员工的检讨及其自己认可的错误放在网上公布,员工离职时取消,导致员工颜面扫地而离职。

  法律分析:

  戴景君:该种行为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张建徽:在网上公布员工的检讨书等做法,根据其公布范围的大小,如果涉嫌侵犯名誉权的,员工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单位、网站经营者删除网页。

  14.任务——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完成任务后拿到补偿结束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戴景君: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结束,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张建徽: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任务完成时,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不续签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5.合同——一种正常的离职方法,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法律分析:

  戴景君和张建徽均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若为无固定期合同,自然不能到期不续签了。

  16.苛制——制订严厉的制度,调整员工。

  法律分析:

  戴景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管理程序确定。

  上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修改完善。

  最后,单位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员工有权拒绝执行。

  17.直退——随便找个理由直接辞退员工。

  法律分析:

  戴景君:不合法的理由,员工可拒绝执行。

  张建徽: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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