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16

发布时间:2017-01-18 编辑:limin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将该笔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办法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优惠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在该年度中还发放季度奖、半年奖、双薪等奖金,则应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税。此外,有关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若雇主提供的年终奖为不含税收入(即由雇主承担年终奖相应个税),则需对该奖金进行还原计算再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可比照年终奖的个税优惠政策执行。

    最近我们平台接到多个“年终奖怎么算个税”的问题,看下面的例子就懂了,比看税法容易:

  如果发年终奖当月工资超了3500元(“三险一金”忽略不计):

  老潘2015年度的年终奖是24000元,单位于2016年1月发放,1月份当月的工资为360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税 =(3600-3500)× 3%= 3元

  年终奖计算过程:

  24000÷ 12个月 =2000 元,2000元在税率表中所对应的税率是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是105,则:

  年终奖应交个税=24000× 10% - 105 = 2295元

  当月应纳个税 =3 + 2295 = 2298元

  如果发年终奖当月工资不超3500元(“三险一金”忽略不计):

  老潘2015年度的年终奖是24000元,单位于2016年1月发放,1月份当月的工资为340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税 = 0元

  年终奖计算过程:(24000+3400-3500)÷ 12个月 =1991.67 元,1991.67 元在税率表中所对应的税率是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是105,则:

  年终奖应交个税=(24000 +3400-3500)× 10% - 105 = 2285元

  当月应纳个税 = 0+ 2285 = 2285元

  注意次数:这种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还有第二次,就要并入当月工资一并征个税了,不能除以12了。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全文有效

  计算公式:

  应纳个税=(工资薪金所得 -“三险一金”-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依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的固定数)

  又到了岁末年关,不少企业为了表示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肯定通常会发放一次性的奖金,即所谓的年终奖。由于年终奖实质上是对员工全年表现的综合性奖励,往往数额较大,如果采取与月度工资薪金相同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太合理,为此税务部门制定了专门的优惠政策。请看如下列示。

  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yjbys总结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将该笔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照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办法计算纳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优惠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在该年度中还发放季度奖、半年奖、双薪等奖金,则应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计缴个税。此外,有关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若雇主提供的年终奖为不含税收入(即由雇主承担年终奖相应个税),则需对该奖金进行还原计算再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可比照年终奖的个税优惠政策执行。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