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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820元/月 1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7-12-22编辑:limin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630元调整到1770元,增加140元。

  二类地区从1460元调整到1600元,增加140元。

  三类地区从1270元调整到1400元,增加130元。

  小时工资标准也有上调!!!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一类地区上调到15.5元;

  二类地区上调到14元;

  三类地区上调到12元。

  昨天,市人社局发布消息,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40元,由原1680元/月调整为1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据了解,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是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从而缓解用工缺口,提升我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这些内容,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需注意,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昨天,市人社部门提醒,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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