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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3编辑:bin

  衡人社字〔2014〕87号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企业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6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 11月6日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4年11月6日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261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 加强贯彻落实力度。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刚性底线,用人单位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应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清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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