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管理中的“症结”分析

发布时间:2017-08-30 编辑:1035

  案例:

  徐某于2012年8月到上海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徐某尚不能独立当班,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就工资未进行明确约定,实际按照2500元/月标准发放。公司执行综合工时,但由于存在大量订单,员工基本都处于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状态,并不能保证做一休一。同年12月,徐某在工作中受伤。因未缴纳社保,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病假处理,以实际工资的60%(1500元)计发病假工资。后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鉴定结果为10级,遂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并要求补发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各项待遇的计算基数双方未进行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要求比照刘某的工资(5600元/月)计算;公司则主张,工伤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按照2500元/月计算,对于加班费,因执行的是综合工时,故不予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请问:徐某和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工伤认定前的待遇发放,是否可行?停工留薪期待遇、加班费如何计发?同工同酬原则,实际如何把控?如何预防此类纠纷?

  专家点评:

  首先是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同工同酬并不是同一个工种,其中也包含很多,比如:岗位、业绩、绩效等。案例中,徐某不能独立当班,刘某负责与其搭班,就是承担管理的角色,两个人的岗位角色是有差异的。所以不能简单参考刘某的工资。目前实践当中,如果工资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以实际发放为准,除非实际发放的仍不能确定薪酬时,才需要参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来确定。

  其次是关于综合工时的问题,看先确定企业有没有乡政府部门审批,不管公司声称是不定时还是其他特殊工时,关键还是看有无劳动局的审批文件。对于综合工时来说,就是在相应的周期所对应的制度工时里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如果超过这个制度工时的范围,加班费按1.5倍计算。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按3倍计算加班费。关于加班时间问题,案例中说员工每天超过12小时,这种状态下,可能会被举报,那就会有限期整改,以及后面年审的问题。此外,执行综合工时的还有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对于4级以上的重体力劳动,每天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1小时。

  第三,关于病假工资的问题,因为本案中的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原则上也不会有病假工资的基数约定。在上海,合同中没有对工资进行约定的,应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如对工资有约定的,具体按照什么操作还是有一定分歧的。据我们了解,上海官方(12333)的解答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是5000的,病假工资就按5000作为计发基数;但有一些仲裁机构和法院却认为,有约定工资,但没约定病假工资基数的,仍然可按照70%来操作。稳妥起见,建议大家对病假工资的基数也进行明确约定。

  最后就工伤认定来说,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工伤部分申报,员工则是在一年内都可以。工伤认定前,一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工伤认定后,由于员工可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故公司需要补足之前的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般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未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平均工资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