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员工带薪年休假可累计计算工作时间
案情介绍
李某在甲公司工作了8年,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家休息了几个月,又到乙方公司工作了5年,乙方公司安排年休假时,因为张某只在本公司工作了5年,便只给张某安排5天的假期,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享受13年工作年限对应的10天的带薪年休假。张某的带薪年休假应该是多少天呢?
王谆律师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见职工的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天数直接相关。那么,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究竟是和含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说明。
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哪怕张某有过更多的跳槽经历,哪怕中间曾经中断上班,工作时间均应累计计算。故张某的工作时间是13年,对应应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
另外,在实务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累计工作时间(俗称工龄)由职工一方举证,证据通常有档案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离职证明等等。如果职工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实际工龄,则单位有理由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应休年休假天数。所以本案中,张某虽然可以要求按不同工作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但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原来单位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