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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拟放宽

发布时间:2017-07-29编辑: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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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拟放宽

  人才轮候公租房拟不受缴纳社保时间限制、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房仍有优先权、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可以调房……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是在原《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以下统称“原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的。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进一步放宽,人才轮候公租房将不受缴纳社保时间的限制。

  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拟放宽

  深圳率先全国建立并实施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和2013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2014年11月底,深圳正式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两库合一”,轮候申请、网上办理、材料提交等各方面将安居型商品房和公租房进行了统一,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予以合并。

  对比发现,《办法》关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仅对人才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

  特殊群体轮候仍有优先权

  从市住建局了解到,《办法》拟适当放宽特殊群体轮候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同时规定租售单位可以在配租、配售时组织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需要安排优先选房的,租售单位应当在配租、配售通告中予以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原办法”基于诚信申报的原则,规定在册轮候人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但未明确如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后果。《办法》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变更的,其不利后果由在册轮候人承担,从而引导在册轮候人自觉履行诚信申报按时变更信息的义务。

  承租家庭人口如变化可以调房

  需要关注的是,《办法》规定,各区可以对本区户籍居民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给予区政府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更多的自主权。

  承租公租房期间,承租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其家庭人口数与所承租住房面积不对等,例如,家庭人口减少的,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可能变小,家庭人口增加的,其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可能变大。对此,遵循公共资源公平善用和防止过度保障的原则,《办法》对这种“小房调大房”和“大房调小房”的情况,设计了调换住房的途径和方式。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轮候公租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而《办法》拟坚持人才优选的原则。根据《办法》,根据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申请公租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对于新引进人才,可以通过“先补、后租、再买”的方式,获得无缝衔接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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