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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绩效考评激励作用?

发布时间:2017-03-04编辑:小田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目标管理的方法,对干警、部门负责人、领导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压力,推动了工作不断发展。绩效考评这种现代行政管理的资源管理机制,能够正确评价机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实绩,在检察机关推行,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如何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下称《纲要》)为指导,建立科学的考核方法是我们工作发展的关键所在。

  现行考评体系之弊端

  现行考评体系存在以下弊端。一是考评的时效跨度过大。目标管理,一般都采用年终考评的方式进行,评比以“年”为单位进行,对过程缺乏明确、及时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弥补,导致一些干警、部门在年终参与考评时,拿出专门的时间进行各种准备,一旦评比过后,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就会暴露出来。同时对跨年度办理的案件就会有相应影响。二是重整体考评,轻个人考评。目前,检察机关实施的目标管理主要是针对整体的,侧重于对各部门的考评,对个人考评处于粗放、模糊状态。三是考评体系与激励机制不相适应。绩效考评的目的,是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干警的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提供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除工资以外的物质奖励难以得到财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激励机制的发挥,致使轻微的奖励不足以调动积极性,轻微的惩罚不足以为戒。加之一些评优、选先、提拔、晋升等这些能体现干警能力、工作优劣的指标与考评结果脱钩,违背了考评的初衷和原意,有流于形式之弊。四是考评体系尚不健全。具体体现在应考评哪些内容,如何记载、怎样考评等方面。由于对一些具体问题论证调研不足,使一些考评内容量化不够,仅停留在说教层面,成为装点门面的一纸空文。

  为此,《纲要》明确指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分类分组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考评”。

  绩效考评机制之构架

  根据《纲要》的要求,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机制构架总体可以设计为:绩效考评机制应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实现对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构建既重结果又重过程,既重整体又重个体,既全面又有侧重三位一体考评机制。然而仅有构架是建立不起体系的,在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时,还需要考核方法及考核范围等内容支撑。

  一是在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方法时,应尽量同其他方法交叉应用,以建立多元化的考评方法。具体可采用干警自我考核与组织专门考核相结合、网上公开与检务通报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并辅之以院务会推进的形式,实行月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力求最大限度地体现考核的全面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对于考评结果的表示方法,既可选择用文字描述的形式反映考评结果,又可利用考评结果的分值对被考评者的绩效进行描述。

  二是将绩效考评机制的范围进行归纳后分类为三大模块,即检察实务考核(检察业务)和机关领导考核及检察事务的考核(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及检务保障)。

  三是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在考评机制制定中要规范、细化工作流程。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办案、办公的各类别、各环节的程序和标准作全面梳理,细化工作流程。尤其要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范性的要求,以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使考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要建立对办案结果的评价机制。通过制定考核标准,把执法活动引导到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上来,纠正办案人员为应对检查考核而片面追求起诉率、判决率、改判率和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率等做法。使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充分调动各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

  四是对机关领导的考评应在侧重过程的同时兼顾结果。应把这种考核从整个考评工作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制定操作性强,更加具体、严格的考核标准,全面加强考核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对办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考核,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考核制度,重点考核落实办案责任制的指导和监督职责,落实“一岗双责”的组织管理职责的过程及抓落实的结果。应以其分管的科室的量化得分的平均值为其考核结果。

  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之建议

  绩效考核是一门科学,需要不断引入新的理念、方法和艺术。只有不断用科学发展观及时完善考核机制,才能使管理由经验、粗放向科学、精细转变,从而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准确把握绩效考评的度。绩效考评机制往往体现为一定的量化标准,为了提高考评的可靠性,考评的内容应尽可能细化。但是如果将每个尺度进行细化,一味将考评指标量化,有时又会陷入不利的境界。例如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院,将大案指标进行分解量化来评定反贪污贿赂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绩效,以及把与检察官职业道德无关的个人爱好等纳入考评体系,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考评机制要注重实际,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明确干警在考评体系中的参与界限。具体是在制定考评制度过程中让全体干警充分了解和听取建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全体干警的遵守以及民主监督,在考评过程中应让干警知道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让更多的干警对考评产生信任感,赢得对考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考评后应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干警,让其认识工作上的优势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再次,明确考评机构的合理分工。专职考评机构只应负责考评的制定和执行及监督和评估,对于涉及检察业务、队伍建设、行政后勤等考评时,应分别由研究室、政工、办公室或纪检组负责。专职考评机构只有从中组织、协调,才可以确保合理调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