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雇旷工员工有理也可能非法

发布时间:2017-07-25 编辑:唐露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现象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单位解雇旷工员工有理也可能非法相关文章,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可浏览(yjbys.com/hr)。

单位解雇旷工员工有理也可能非法

  案例1 请假被炒 员工状告公司胜诉

  2012年11月8日至18日期间,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办公室主任庄某,因女儿突发重病,通过电话向公司请了假,事后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主管签字认可。同年12月29日,公司却以无故旷工11天为由向庄某发出了“辞退通知”。今年1月,在庄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辞退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庄某有关经济损失。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辞退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庄某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应按规定向庄某支付缺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科技公司支付庄某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人民币。

  案例2 旷工被开 法院驳回员工诉求

  2009年9月26日早,北京某商贸公司尚在试用期的销售部副经理刘某以“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的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某再次以“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的短信请假,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4天后,该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刘某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请假。后双方分别、先后诉诸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其在职13天工资1839元,刘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案例3 超假未归 员工被开索赔被驳回

  王某2007年1月入职东莞某公司,入职时该公司即将规章制度交由王某签名确认,其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010年1月份,临近春节,王某在未得知公司何时放假时即买好火车票自行提前3天回家过春节,节后收假逾期2天才上班。后该公司将通知其回厂上班的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不可抗力或者病假单导致无法上班的书面材料邮寄于王某。在王某未回复后,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王某,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不服,先后诉诸仲裁委和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均被驳回。

  主持人:

  嘉 宾: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磊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主持人:首先,该如何认定旷工?

  贾立军: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是该条例在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除名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现象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应当说,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主持人:如此说来,如何定义旷工,以及旷工几天视为严重违纪的制度性规定,其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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