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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制定病假标准 规避劳资纠纷

发布时间:2017-01-19编辑:weian

  在医疗期间,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谨慎

  侯某2000年进入某企业,到2009年工资月均3000元。在2009年5月份发现患有慢性肾病,随后开始请假看病。从2009年9月份后,侯某未向企业提供病假证明,企业无法联系上侯某,便在2009年10月份停止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等,并在劳动保障报上公示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合同。

  到2012年侯某找到该企业,要求企业撤销单方辞退决定、补发2009年10月到2012年工资,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经过法院调解后,企业赔偿员工7万余元,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辞退的手续齐全,企业应该胜诉。但是最后法院的判决是,因为员工还在医疗期,属于弱势群体,要求企业赔偿员工损失。

  对于以上情况,张律师表示,企业在此过程中虽然都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但是由于员工还在医疗期,法院便会认为企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张律师提醒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谨慎执行。

  合理制定病假制度,规避员工恶意病假

  张律师表示,不少员工会由于工作不顺心、换岗工作不满意等原因,以病假为由影响工作任务进度。与此同时,企业还必须支付给员工高额的病假工资。张律师建议企业应制定健全合理的病假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保障企业利益。

  如何制定病假制度?需从病假医疗期限、员工停工医疗期计算两方面入手,同时如果国家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另外按照规定给予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另外,张律师建议,企业HR制定病假证明的时候加入病例、收费单据、住院/出院证明等。员工如果不能拿出相关证明,便不能算成事假,以减少企业的用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