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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加班制度细节管理

发布时间:2017-10-18编辑:misrong

   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

  现场有一家招聘企业的HR向贾律师讲出了自己单位最近遇到的一件劳务纠纷:

  公司招聘了一位业务经理,后因工作上犯了错误,单位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位经理提出在职期间曾经加班,要求公司支付给自己一笔加班费。单位认为公司制定有规章,加班须由职工申请,再经领导签字同意方成立加班。而单位领导未曾为这位经理的加班签过字,所以加班不成立不需支付加班费。

  强调企业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加班制度。

  加班可以分为员工主动加班和单位要求加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两种情形建立相应的通知加班和申请加班制度。由单位通知员工加班的,控制的关键点在于加班安排者。相应的制度主要在于规制加班安排者的权限、加班安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班安排的有效性等。

  由员工申请加班的,应由员工对加班的必要性做出说明,经单位批准后,员工的加班方被认可。同时,单位的制度应表明,不提倡员工自行加班,未经通知或批准,员工自行到单位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无论是安排加班还是申请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如果该月劳动者没有加班,也要签字确认,声明没有加班。

  加班申请单制作别马虎

  很多企业对于员工下班后逗留在公司内是没有约束规定的,特别是一些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果用人单位用考勤卡或电子器考勤就无法区分加班与否,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加班,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利。

  要想解决这样问题,最好在加班制度上做好文章,设计好加班申请单,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避免公司损失。加班申请单一般大同小异,主要包括申请人、加班事由、加班时间、部门领导意见、公司领导意见等。当然公司也可以在加班制度中进行一般性的规定,例如加班时间的控制,由什么级别领导签定确认等等。

  总之,用人单位要在加班时间控制上掌握主动权,不能任凭员工无故加班或多加班,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加班费法律风险。

  在此次沙龙活动上,贾律师着重讲解了加班劳务纠纷中要防患于未然的注意事项,在下次的沙龙活动中他还将讲解员工离职等其他要注意的劳动纠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