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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HR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17-05-18编辑: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阶段,劳动者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就是“铁饭碗”了,用人单位对这种“铁饭碗”的担忧开始转化为实际问题。为此,英才网联旗下英才网主办了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见误区及劳动合同解除风险防范”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阎付克律师为HR们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的过程。阎律师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HR要积极应对,不要回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阎付克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告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需要续订劳动合同。

    阎付克律师强调,以上三种情况满足其一,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告知了劳动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不签订,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以上三种情况。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想象那么难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总是担心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以后就难以解除。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义务,有的用人单位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因此导致此类投诉案件接连发生。

    阎付克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