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3)

时间:2017-07-28 合同法规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3)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 2015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