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3.15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八项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情况,制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如下: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和宣传有力地促进了世界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国纷纷出台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质量检验和设立专门机构等。但目前世界各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案件分析:
新买电脑竟是旧机 消费者获“退一赔一”
因发现新买笔记本电脑有多次使用痕迹,孙先生不满商家对他进行欺诈行为,遂两次向消保委进行投诉,但仍调解不成。于是,孙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孙先生获得“退一赔一”。
2009年7月18日,孙先生前往赛博数码广场内一商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机价为8000余元。在销售过程中,电脑销售人员向孙先生保证所售笔记本电脑商品是原装未拆封新机。然而两天后,在孙先生使用新买的笔记本时,却意外发现他新买的笔记本电脑在2009年4月20日竟然有一次还原记录,还有2009年7月14日、16日共计6次计算机未正常关机记录。因此,孙先生怀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旧机。于是孙先生立即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一。投诉三天后,店家销售员打电话给孙先生,欲进行调解。电话中一开始称这台笔记本电脑就是原装未拆封新机,后又改称是公司仓库管理员“误将”样机作为新机发出。孙先生听后,坚决要求店家退一赔一。消保委两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
之后,更意想不到得是,孙先生又发现该笔记本电脑曾于2009年7月17日、2009年7月16日、2009年7月15日等记录了高达十三次的开机记录。因此,孙先生认为店家出售给他的是返修机,不是新机器,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商家退一赔一。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孙先生的请求,判决商家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商家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向孙先生出售该笔记本电脑时就已告知孙先生该机为样机,孙先生在购机时已发现该机曾有的还原记录、中断性关机记录、多次开机记录,但他并未表示异议,虽然店家现在没有确凿的书面证据证明,但根据店家对该机的进货价、孙先生购机时的市场价可以认定店家向孙先生是低价销售该机。
孙先生则辩称,商家并非以低价向他出售该电脑,商家在向孙先生推销该机时从未告知此机为样机或旧机,在发票上商家也未载明是“样机”,现在商家的说法无证据为证,商家在销售该电脑给他时故意欺诈,应就此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上诉虽坚持认为其在出售该电脑时已告知孙先生该机为样机、孙先生也明知该机的真实情况,但商家就此说法并未提供确凿证据,即使商家是低于进货价出售该机,也不足以证明其说法成立。毕竟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将商品低于进货价销售可能存有多种经营因素,商品为样品并非是唯一的低于进货价销售的因素。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商家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