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知识点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是2007年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组编写。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知识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工作师成为新的职业资格,《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已获人事部审定通过,这意味着社会工作者首次被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范畴。领取证书后可以享受国家政策补贴。
第一节接案
——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
一、接案的步骤及核心技巧
接案是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整个助人过程的基础和起点。成功的接案是专业助人活动的前提。
接案阶段的主要工作和步骤:了解服务对象的求助原因和求助过程;初步评估服务对象的问题;决定是否接案;订立初步协议。
(一)接案前的准备
1、了解服务对象的来源:
主动求助者(自己找来的)
他人转介而来的(别人介绍的)
社工主动接触的(通过外展工作主动接触的) !
2、认定服务对象的类型:
自愿性服务对象(自己找来的,动机强,工作好做)
非自愿性服务对象(有抗拒,不好处,难度大不好对付)
3、了解服务对象的求助过程
前来社会工作机构求助的服务对象通常带有不同的问题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一般来说,大多数服务对象来求助是在尝试自己解决问题不果后所作的最后选择。
4、使“潜在服务对象”成为“现有服务对象”
那些尚未使用或接受社会工作资源帮助、但未来可能需要服务资源和协助的服务对象,或者当服务对象并没有求助,但可能需要协助,或者是虽然没有求助但已妨碍他人或其它系统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时,他即成为“潜在的服务对象”。工作者的任务是不仅要与“现有服务对象”建立关系,同时还要联系潜在的服务对象,使其了解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他们的意义,促使“潜在服务对象”也成为“现有服务对象”。
(二)面谈
面谈是接案阶段的第二个主要工作。
1.面谈的目的和面谈的场所的安排
面谈是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一种面对面地讨论问题以确定是否建立专业协助关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有意识、有目标的人际互动。
面谈地点尽量让服务对象感觉自由、舒畅和随意,促进无拘束的沟通与交流
2、面谈的主要任务
(1)界定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求(他有什么问题)
(2)澄清角色期望和义务(想干什么,社工与服务对象的格子期望)
(3)激励并促进服务对象进入角色(别急,慢慢讲)
(4)促进和诱导服务对象态度和行为的改变(你有没有试过?)
(5)达成初步协议
(6)决定工作进程
3、面谈的技巧
(1)主动介绍自己。
向服务对象说明协助的目的,主动介绍机构的目标和功能、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长,对求助受助的看法等。这些都会有助于消除服务对象的疑虑,使他们顺利进入受助者的角色。
(2)沟通。
内容包括: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交流双方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和社会工作机构的功能、以及社会工作者的角色的看法和期望。
沟通要注意运用同理(同感)表达:指工作员进入并了解案主的内心世界,并将这种了解传达给案主的过程。以简短正确的话语,表达出当事人感觉、情绪;不分析、不评价。如:你会觉得自己……对你来说好像……好像你会觉得……你认为……你觉得-、你感到-、对你来说-、是不是你会觉得-、我听到好像你觉得-”
(3)倾听
倾听包括五个条件:不批评;不判断;尊重;敏锐;以对方为中心。
鼓励支持:指工作员透过适当的话语和身体语言,鼓励案主继续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看法。如“嗯”、“好”、“接着说”、“还有呢”、“以后呢”、“别的情况下如何”、“我明白”之类过渡性短语来强化来访者叙述的内容,并鼓励其进一步讲下去
(三)收集服务对象的资料
1、资料收集的内容和范围
(1)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籍贯、年龄、性别、教育程度、职业收入等;
(2)身体状况:对服务对象病史的了解,有无疾病、遗传病及慢性疾病等,现在情况怎样(身体和精神);
(3)服务对象的能力和特点。
(4)服务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
2、资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询问:问服务对象;咨询:问专业人士;观察:进行家访、座谈会、访问社区;问卷调查:让服务对象填写问卷。
(四)做接案会谈记录
进行接案会谈后社会工作者要将会谈的内容和结果记录下来。记叙性记录是常用的形式,内容大致包括:面谈目的;面谈过程;对面谈总体评估;对以后面谈的建议。
二、接案应注意的事项
1、决定是否需要紧急介入;(基本上都是人命关天或安全性问题)
2、权衡是否有能力处理问题;(不要硬拗)
3、决定问题的优先次序;(尊重案主,先处理简单问题)
4、保证服务对象所要求的服务符合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
第二节预估
——初步评估认定问题
考纲要求:
预估的目的、任务
预估的基本步骤
一、预估目的、任务
(一)什么是预估
预估就是一句既定情景中的事实与特点推论出有关问题含义的暂时性的结论的逻辑过程。
(二)预估目的
预估是一个认识服务对象的过程。目的是达到对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的问题以及他们所处的环境的了解,并对之形成概念化的认识,从而构建一个计划去解决或消除问题。预估最终目的是要对于正确的计划作出贡献。
(三)预估的任务
1、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客观因素;(背景资料、所处环境、问题发生与持续时间、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努力)
2、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主观因素;(认识问题在服务对象处境中的意义、对问题的感受)
3、识别服务对象问题的成因及使问题延续的因素;
4、识别服务对象及环境的积极因素;(优势视角)
5、决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预估的基本步骤:探究服务对象的情况、问题需要;分析服务对象的资料并作出预估摘要。
收集资料:个人、环境、方法
分析资料:排序、发现、解释
认定问题:描述、如何发生、处境
预估报告:清楚认识,制定计划
专业的评估:事实+经验+理论
第三节计划
——制定目标及行动方案
考纲要求:
服务计划的构成
制订服务计划的原则
制定服务计划的方法
计划是一个理性思考及作决定的过程,包括制订介入目标及选择为了达到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计划是为下一步的介入行动服务的,也是介入行动的蓝图。
一、服务计划的构成
(一)目的和目标
目的是指:介入工作总体要达到的方向和最后的结果。
目标是指:具体的工作指标,是为了实现最终结果而做工作的过程和中间阶段要获得的、具体的、近期的阶段性的成果。
关系:目的是介入工作的`长远目标,目标则是每个阶段的近期具体计划。只有实现一个个具体目标,才能达到总体的目的。
目标是具体的工作,是对总体工作目的的分解。
制定目标时,可分为长期的目标及短期目标,分阶段完成,最后达到改变的总目的。
(二)关注的问题与对象
社会工作介入所关注的问题是指:介入工作要加以处理、以改善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的问题。
计划中要正确和详细写出在预估阶段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所共同认定的问题,以便在介入阶段督促服务对象为解决问题而努力。
关注对象是指介入行动要改变的系统,即目标系统,它是整个介入工作的核心焦点。
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关注对象: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
(三)介入的方法和介入行动
介入方法:个人辅导、小组活动、社区介入、网络建构、政策倡导。
介入行动:危机干预、物质支持、心里辅导等多种行动。
二、制订服务计划的原则
1、要有服务对象的参与
2、要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3、计划要详细和具体
4、计划要与工作的总目的、宗旨相符合
5、计划要能够总结与度量,方便评估
三、制订服务计划的方法
(一)设定目的和目标
1、目的是指服务总体上要达到的结果,是工作的大方向,通常是不可测量的。
2、标设定包括的程序和工作(1)确定服务对象的需要和问题;(2)向服务对象解释设定目标的目的;(3)共同选择适当的目标(筛选目标、定义目标);(4)与服务对象讨论目标的可行性课可能的利弊;(5)确定目标并决定目标的先后次序。
(二)构建行动计划
1、选择介入系统(个人、家庭、小组、社区、宏观社会系统)。
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决定介入系统。
2、选择介入行动
(1)危机干预(紧急干预或通报)
(2)资源整合
(3)经济援助(常规援助:制度性帮助;临时援助)
(3)安置服务(通常包括儿童、老人、吸毒人员、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等)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
(考纲不作要求)
1、服务协议的涵义
服务协议也称为服务合同、工作契约等,是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经过讨论协商所达成的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和解决他们总是的工作方案,是双方对解决问题的承诺,是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合作计划,体现了双方的伙伴关系。服务协议具体地标明了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对总是的认识与界定,工作的目标及相互责任。
2、服务协议的形式
书面协议
列明各项工作目标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协议对于改变过程是有积极帮助的,所以,一般来说最好是能够制订书面协议,使其起到督促双方的作用
口头协议:在效用上与书面协议没有明显的不同,一般用于专业关系建立的初期,是服务对象还不习惯签订协议时的变通。
第四节介入
——实施服务计划
考纲要求:
介入的分类
选择介入行动的原则
一、介入的分类
(一)什么是介入
介入是社会工作助人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界定为:社会工作者为恢复和加强服务对象整体社会功能而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
(二)介入的分类
社会工作介入活动分为三类:直接介入、间接介入和综合介入。
1、直接介入
是指以个人、家庭和群体为关注对象,针对个人、家庭和群体采取的行动、重点在于改变家庭或群体内的人际交往,或改变个人、家庭和小群体与其环境中的个人和社会系统的关系和互动方式。
2、间接介入
间接介入是指以个人、家庭、小组、组织和社区以至更大的社会系统为关注对象,由社会工作者代表服务对象采取行动,通过介入服务对象以外的其它系统间接帮助他们的行动。间接系统的介入通常也称为改变环境的工作,或中观和宏观社会性工作实务。
3、综合介入
从“人与环境”互动的视角出发,社会工作将介入焦点放在:第一,增强个人的生活适应能力;第二,增加社会和物理环境对个人需要的回应。这种从人与环境两个环节介入的策略构成了将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接合在一起的综合介入行动,是对各种社会进行综合治理思想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选择介入行动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对象自决
(二)个别化
(三)考虑服务对象的发展阶段和他们的特点
(四)与服务对象相互依赖
(五)瞄准服务目标
(六)考虑经济效益
介入
介入,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来说,是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知识、方法与技巧协助服务对象系统达到服务目标的过程。因此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界定为:社会工作者为恢复和加强服务对象整体社会功能而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
第五节评估
——对工作成效的检验
考纲要求
评估的目的
评估的方法
评估应注意的事项
案例:
Z市流浪儿童保护中心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起,开展流浪儿童街头救助工作,在火车站广场流浪儿童相对集中的地方,开展街头救助、宣传、咨询和服务,为流浪儿童提供食品、饮用水、药品和绘画工具,吸引他们和社会工作者一起在友好、愉快的气氛中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娱乐,向他们宣传儿童权利,彼此建立信任感,并充分尊重他们的观点和决定,及时地发现求助对象,及时地为他们解决困难。那么,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的这种介入模式是否实现了维护儿童权利的目标呢?这种介入模式的效果如何?
案例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中心从下面三个方面对“流浪儿童救助”项目进行了检查和总结:
第一,考察该工作的目标定位问题;
第二,考察该工作方法及所开展的工作;
第三,考察街头救助工作的效果。
通过系统地汇总资料、总结工作过程所运用的方法,检查介入成果与介入目标的匹配程度,中心的工作者们将前一阶的工作经验做了进一步提升,总结出了介入工作的程序、步骤和方法,也找出了介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下一步的目标。
一、评估的目的
(一)什么是评估
社会工作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系统地评价社会工作的介入结果、总结整个介入过程、考察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与目标的过程。
(二)评估的目的
1.考查社会工作介入效果、服务对象进步情况及介入目标的实现程度;
2.总结工作经验、改善工作技巧,提升服务水平;
3.验证社会工作方法的有效性;
4.进行社会工作研究。
(三)评估的类型
1、过程评估
过程评估是整个介入过程的监测,包括社会工作介入进行中的评估,它对工作过程的每一步骤,每一个阶段分别作出评估,关心的重点是工作中的各种步骤和程序怎样促成了最终的介入结果,方法是了解和描述介入活动的内容,回答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发生。
2、结果评估
结果评估是在工作过程的最终阶段进行的评估,包括目标结果和理想结果两个部分。
目标是指介入要努力达到的方向;结果评估是检视计划介入的理想结果以及这些结果实现的程度及其影响。相对而言,目标是比较概括的,而结果则是具体并可以度量的。
二、评估的方法
社会工作评估是一个系统收集资料以对社会工作的介入过程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审视的过程。
(一)收集评估资料的方法
大致包括三种手段:(1)利用档案记录进行评估;(2)收集服务对象对介入过程和结果的意见与看法;(3)使用调查方法,收集介入效果的数据和事实资料。
(二)基线测量评估
1、什么是基线测量评估
基线测量评估是在介入开始时对服务对象的状况进行测量,建立一个基线作为对介入行动效果进行衡量的标准基线,以评估介入前后的变化,判断介入目标实现的程度。
2、应用范围
基线测量方法可以应用于对个人、家庭、小组或社区的工作介入评估,通过对服务对象介入前、介入中、介入后的观察和研究,比较服务提供前后发生的变化。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前,给自己的情绪打4分,接受服务后给自己情绪打9分。
三、评估应注意的事项
1、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自我评估与反思;
2、调动服务对象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参与评估过程;
3、评估的方法要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相吻合,并注意保密;
4、要切合实际需要
第六节结案
——完成服务,助人关系的结束
考纲要求:
结案的任务
结案时服务对象的反应及处理方法
一、什么时候可以结案
一般情况下,结案是当介入计划已经完成,介入目标已经实现,服务对象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者服务对象已有能力自己应付和解决问题,即在没有社会工作者协助下可以自己开始新生活时,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双方根据工作协议逐步结束工作关系所采取的行动。
虽然结案意味着社会工作的协助将告一段落,但并不是说结案工作可以简单从事。实际上,结案是整个社会工作助人过程中的有机一环,是助人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有其特定的任务和内容。
二、结案的类型
1.目标达成的结案。
2.因服务对象不愿继续接受服务而必须终止关系的结案。
3.存在不能实现目标的客观和实际原因的结案。
4.工作者或服务对象身份发生变化时的结案
三、结案的主要任务
1、总结工作(完成评估,与服务对象分享,报告机构,处理服务对象情绪)
2、巩固已有改变(回顾工作过程、强化服务对象已有的改变、给服务对象积极支持)
3、解除专业工作关系(包括转介)
4、撰写结案记录
四、结案时服务对象的反应及其处理方法
结案是一个转折性事件,意味着一种状况的结束和另一种新经验的开始。服务对象在这个阶段可能出现两极情感反应,即一方面对即将到来的分离产生失落、难过等负面情绪,另一方面也充满兴奋、希望和成就等正面情绪。
(一)服务对象的正面反应
结案时社会工作者要强化正面反应,以增强服务对象面对未来的信心。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者要避免可以渲染这种气氛,以防止产生离别的伤感情绪,影响服务对象正常的情绪反应。
(二)服务对象的负面反应
常见的负面反应包括:
1.否认——不愿意承认已经到结案期,避免讨论关于结案的话题。表现为不准时与工作者见面、心不在焉等。2.倒退——回复到以前的状态,以此拖延结案的到来。3.依赖——对工作者过分依靠。4.抱怨——对社会工作者不满意。5.愤怒——表现为对龚自珍不满,批评、攻击和挑战其他人。6.讨价还价——当发现有可能阻止结案时,有些服务对象会寻找理由延长服务期限,有时还表现出倒退行为,很多已经解决的问题重又出现等。7.忧郁——当所有延长结案时间的努力都无效时,有些服务对象会表现得无精打采、失落而无助,对结束关系充满焦虑。
(三)结案反应的处理方法
1.与服务对象一道讨论他们对结案的准备情况。
2.提前让服务对象知道结案时间,早些做好心理准备。
3.在结案阶段工作者要逐渐减少与服务对象的接触,提醒服务对象要学会自立,给服务对象以心理支持,告诉他们在有需要时工作者将继续提供帮助。
4.工作者也要估计一些可能会破坏改变成果的因素,预防问题的产生,继续提供一些服务,并为服务对象提供能够对他们有帮助的资源系统的支持,待稳定了服务对象的改变成果时,才最后结束专业的助人关系。
5.必要时安排正式的结案活动,让服务对象分享各自的收获,以建设性的方式表达感受,相互鼓励,面向未来。
扩展:香港社会工作守则和实务指引
前言
《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刊宪生效。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制订《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目的在于协助社工加深对《工作守则》 的了解,并透过《实务指引》的具体条文使社工更能掌握《工作守则》的要旨及其演绎,从而遵守及落实《工作守则》所厘订的准则。
《实务指引》并非《工作守则》的一部份,而只是一份参考文件。当注册局处理社工是否违反专业操守时,不会单以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实务指引》,而作出裁决依 据。然而,纪律委员会可中肯及适当地运用有关《实务指引》,包括分析所研讯的投诉个案等等。若纪律委员会在此情况下以《实务指引》作为参考,委员会将会考 虑该个案的所有资料与事实根据,而不会因以《实务指引》作参考而使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权受限制。
由于纪律委员会在纪律研讯时可将《实务指引》作为参考,故此注册局会尽量安排以确保社工获知或取得最新版本的《实务指引》。若需要修订《实务指引》,注册局会先咨询社工。注册局并会于通过《实务指引》的修订本后以各种方法通知社工。《实务指引》作为一份参考文件,不能尽列所有可能的情况或照顾到每一个环节。社工于处理问题时应以《工作守则》为大原则,以《实务指引》为参考。为了向其服务对象提供适切及专业的服务,社工应与时并进,紧贴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法律。社工并因应当时情况,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及负责任的判断。
原则及实务
(1)、与服务对象有关职责
1、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向服务对象负责。
实务指引
除非其他人的安全及权利会受损害,否则应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社工应在能力范围内,根据个人的教育、训练、在督导下取得的经验及合适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社工若要试行新的工作方法及技巧,应告知其服务对象并获其允许,更须取得其僱用机构及上级的认可。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已获其服务对象允许,社工仍不能牺牲服务对象的利益。
假如服务对象所面对的难题并非社工个人能力、或机构的资源与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应予适当转介。如遇紧急情况,即使所需服务超乎机构的服务范围,社工仍应予以处理,提供实时所需服务,并在有需要时作出转介。
当社工知悉其个人原因及价值观上的冲突,可能使提供的服务变得不适当或不足够,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避免向该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社工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与服务对象利益冲突的关系及/或承担。假如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或无可避免,社工应尽可能表明立场并将利益上的冲突知会服务对象,及使服务对象知悉他有要求终止或调动服务的权利。
除于特殊或非社工所能控制的情况外,社工应在转职或调动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小心考虑所有环境因素及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并作出恰当安排,以协助服务对象应变,及将工作交托给另一位同工。
文化意识
2、社工应认同其服务的社群在种族及文化方面存在差异。
3、社工应对其服务对象的文化熟悉和敏锐,并明白到他们之间在族裔、国家本源、国籍、宗教和习俗各方面的分别。
知情决定及自决
4、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务指引
社工应在提供服务初期,以切合服务对象背景及能力的方式,在可能范围内,使他们知悉所接受服务的权利、义务、机会和风险。
社工不应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或可能在未能掌握具体情况下,作出重要的决定。
社工应将自己的名字、职位、角色与及注册社工的身份,正确地告诉服务对象。社工应将投诉的途径告诉服务对象,且绝对不应阻止服务对象向僱用机构或其他有关当局提出针对他们的投诉。
5、如果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工应向服务对象清楚说明他们的权利和权限,并协助他们尽量获取最大的自主权。
6、因应服务对象在自决权方面的限制,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尽量参与有关其目标、选择和可获得服务的决定。
实务指引
社工应鼓励服务对象发挥其自决及自主的能力。对幼童及智障人士,社工应尊重其权利,并尊重他们作出与其利益有关的决定的能力。
使用资料及保密原则
7、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保障私稳和保密个人资料方面的权利,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社工也应尽可能充分告知服务对象在某种情况下,保密性所受到的限制,搜集资料的目的及资料的用途。
实务指引
受僱于某一社会福利机构的社工是该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代理人,除非已获指派处理某一个案或协助(包括督导)同工处理该个案,社工并无接触其档案的权利。
与同工分享资料,必须有目的地进行,例如这样做是为了从同工处取得与个案有关的意见或支持。在机构内部会议中,分享资料必须在有目的和与专业交流有关的情况下进行。
当有需要让非专业同工(例如打字员)接触机密资料时,社工应采合理步骤去提醒他们需要把有关机密资料予以保密。假如社工认为这原则未获遵行,应采合理行动 去防止重蹈覆辙。个别社工应提高警觉,在有需要时须提醒各协作同工避免泄露机密资料。
当有充分证据显示对服务对象或可能受其行为影响人士的安全或利益构成真确、迫切又严重的危机时,社工即使未有在事前取得服务对象同意,亦应采取其认为必须 的步骤去通知有关的第三者。如有怀疑,咨询有关人士,例如富经验的同工和专业团体,将会是审慎的做法。至于社工应否将超越保密规限的情况知会服务对象,则 须用常理去判定该危机会否恶化。
从认识服务对象人士征集资料,而可能会揭露了服务对象正接受社工服务时,除非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订的有关保障资料原则,社工应事前向服务对象取得知情首肯。服务对象有权知道在他们的个案档案内所收藏有关其个人或由其提供的资料,或因此而引发的资料,例如社工的意见、判断、处理计划等。服务对象亦可接触其他不同来源的资料或因而引发的资料。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社工在行动前必须先取得服务对象知情首肯。要有充分证据显示,若服务对象行使接触资料权利,会危害服务对象或有关人士的安全或利益而亟待关注,该权利始会受到限制。如服务对象的监护人欲索取有关服务对象的资料,必须先取得服务对象的知情首肯,同时,社工亦须判断服务对象有否能力作出适当的决定及所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服务对象的利益。
在任何情况下,社工不应用任何储存方法,继续私自保留前服务对象的档案或资料于任何纪录上。
8、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相关机构的同意。
实务指引
除了在转移或转介个案情况下,所有足以识别服务对象的资料(例如:名字、地址、学校名称或工作地点等)皆不能以任何沟通方式传递。
社工必须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的僱用机构知情首肯,始能将服务对象资料公布如社工认为服务对象没有能力作出适当判断,则社工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知情首肯。在向与服务对象并无紧密关系的人士(例如:邻居、工作伙伴、校内教师等)提供个案资料时,社工对任何可能揭露服务对象身份的部份内容,应作合理删除。如有必要公开服务对象个人资料,社工应先取得其同意,并就其是否有能力估计其决定的后果作一评定。
9、社工应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和维持透过电子媒介传达至其他人士的资料的保密,并应尽量避免披露足以识别服务对象身份的资料。
10、当社工透过电子媒介提供服务时,应告知服务对象有关该等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11、除非能确定私隐得到保障,否则社工不应在任何环境下讨论机密资料。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在公众地方,讨论机密资料。如果服务对象不听从社工的劝喻而公开讨论其本人个案的内容,社工有责任警告该服务对象有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
12、当法律程序在进行中,社工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资料。
实务指引
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若警方要求社工提供有关其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社工应先取得服务对象的知情首肯。在有需要时,社工应作出专业判断,衡量提供资料会否危害服务对象或其他人士的人身安全或利益。如警方有搜查令,则社工须与警方合作,提供基本及必要的资料,或视乎需要,例如就应否提出申请暂缓该搜查令但又不会阻差办公,寻求法律意见。
除非其他法例特别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有所订明,否则如法庭或经法律授权的机构指令社工,在没有得到服务对象的同意下,披露机密或因社工的身份而获得的资料,而披露该等资料又可能会损害服务对象,社工应向该法庭或该机构要求或申请撤回有关指令、尽可能收窄该项指令所涉及的范围、或密封该等纪录,不让公众人士查阅。
利益冲突
13、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借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实务指引
当服务与专业关系已不再需要或已与服务对象的需要或利益脱节,社工应终止该服务或关系。社工不得利用专业关系以获取财物上的收益。社工不得运用专业关系谋取政治利益。社工不得影响服务对象,使其投票给自己或其所属政治团体的候选人。社工应采取步骤使其僱用机构在接受政治人物或政党赞助、服务或协助时,采用一视同仁的政策及程序。
社工不得运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征用他们在自己或所属的政治团体的政治选举运动中充任义工。如因处理任何个案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社工为保障服务对象的利益,应考虑抽身引退及另作服务安排。当社工发觉有移情 (transference)及反移情(counter transference)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有可能妨碍其提供服务或损害双方的工作关系时,他们应作出安排,转介服务对象予另一位社工。
社工应尽可能避免向存有亲密、家属、私人、商业或政治关系的人士提供服务。
性关系
14、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经双方同意或以强迫方式,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性交。社工不应抚摸或用任何方法刺激服务对象的性器官。如社工在执行其专业职务时,需要察看其服务对象身体的私隐部位,有关机构应安排第三者在场。
15、社工不应为过去曾与其本人有性关系的人士提供临床服务。
持续提供服务
16、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实务指引
社工应采步骤尽可能促使其僱用机构设立另类资助或免缴政策,且订立政策及程序去检讨难以负担的服务收费。当服务对象在缴费方面遇到困难时,社工应评估有关个案,尽可能取得其僱用机构批准,免缴服务收费,或为服务对象寻找另类资助。
若服务对象已表明无力缴费,社工应评估服务对象是否急需服务。如属急需,社工应立即处理,并尽可能提供服务。如非急需,社工应提供有关合适的服务和资源的资料,及在需要时予以转介。
收费措施
17、社工应制订及维持收费的措施,使之能准确地反映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为私人或独立执业的社工,更应使该等措施能识别由谁人提供有关服务。
18、在提供服务之前,社工应清楚告诉服务对象各种服务的收费率和费用。
(2)、与同工有关
19、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其他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实务指引
当与其他社工、专业人士或义务工作者在处理有关服务对象的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时,社工应在发表公开批评前采取步骤去与有关的个人或组织分享其看法,并尝试化解冲突。在服务对象面前,社工应尽量避免批评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社工可表达不同的意见,而非批评向同一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的意见及手法。
对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得作人身攻击,包括以粗言秽语及侮辱性言论针对某人的人格及诚信。批评应以真实事件和行动为依据。
跨界别协作
20.社工应以公平和专业的方式执行职务及对待同工,无论对方隶属那个机构,对他们均一视同仁。
21、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及其他界别的人士协作,以提高服务的成效。
实务指引
为了达致增强专业利益、关注及服务成效,社工应乐意与其他社工分享知识、技能和经验。当处理同一服务对象时,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不管是否在同一机构工作)分享有关资料,并在执行行动计划时取得协调。
22、当社工作为一个跨界别小组的成员时,应本着社工专业的角度、价值和经验,参与和促成将会影响服务对象福祉的决定。社工应尽量促使及协助该跨界别小组清楚界定小组整体及其个别成员的专业和道德责任。
23、如果一个跨界别小组的决定引起关于社工道德上的问题,该社工应设法透过恰当的渠道来解决分歧。如果这样仍未能解决分歧,社工应寻求其他适当和符合服务对象利益的途径,来处理他们所关注的问题。
督导及培训、
24、负责督导或提供专业咨询的社工,应透过适当的进修、培训、谘商和研究,以获得和继续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和方法,使自己能够胜任专业督导和培训方面的工作。社工应只在其知识领域或工作能力范围内提供训练或发出指示。
25、提供督导的社工应该认同督导在教育、支援、发展和工作上所扮演的角色,而不应滥用与下属的专业关系,借以谋取任何利益。
26、负责督导的社工有责任监察其下属按照本《工作守则》办事。
咨询
27、无论何时,如咨询同工是为了使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社工应向同工寻求意见及指导。
28、社工应只向那些已显示其具备与须咨询议题有关的知识、专长和工作能力的同工,咨询他们的意见。
29、当社工为了服务对象而须咨询同工的意见时,应只向该同工提供必须的资料。
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30、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机构和同工的情况下夺取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
实务指引
社工不应游说正接受其他社工服务的服务对象,离开该服务而将该服务对象据为己有。但如社工确实相信其他社工的服务会对服务对象不利,社工应按「与有关同工的」中第21条的实务指引表达其关注。
共事同工间的沟通
31、社工与共事同工之间沟通时所谈及的内容,在未得到原说者明确许可之前,该社工不应向服务对象透露任何超出服务对象个人资料范围以外的内容。
性关系
32、作为督导或培训者的社工,不应与在其专业权力下督导的下属、学生或受训学员,进行任何涉及性的活动或性接触。
(3)、与机构有关
33、社工应向其僱用机构负责,提供具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实务指引
如社工认为其僱用机构的政策、规条及规章正削弱其服务的效率和成效,又或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他们应促请其僱用机构注意。
34、社工应作出建设性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僱用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及使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牴触这份《工作守则》。
实务指引
为了持守社工价值观及服务对象权利,社工应向僱用机构提交建设性评论、回应及建议。社工应就可能违反专业守则及有关规章的情况,提醒僱用机构。假如社工已试图向僱用机构反映,但机构仍然持续其不当行为,使服务对象利益正受损或可能受损,社工应将事件提请有关团体(如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注意。
35、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抑或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
实务指引
在发表个人意见或以个人身份采取行动时,除非得到其僱用机构或所属团体的批准,社工应避免使用任何与僱用机构或所属团体有关连的身份或文件。
36、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
(4)、与专业有关
专业责任
37、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实务指引
社工不得在受药物及酒精的不良影响下执行任务.社工应让有关方面知悉某一情况所有必不可少的细节,不得隐瞒重要资料,误述或选择性地提出资料,意图欺骗或误导有关方面,致其作出不知情的决定。当遇到利益或角色冲突时,社工应自专业处境引退,或先把冲突化解,才继续从事专业活动。当社工在专业范畴内持不同意见时,应将争辩局限于有关事件的事实及看法。
38、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的知识。
实务指引
社工应有意识地及批判性地审视个人工作时所持的价值观及操守标准,务求与专业的规范一致。在审视过程中,社工需识别及试图克服任何个人或机构的障碍,并寻求方法与资源去将社会工作价值观及操守付诸实行。社工应尽量利用个人工作经验,通过专业交流,在发展专业知识方面作出贡献。
39、社工应向有关机构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接受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
实务指引
当应邀在专业失当调查中提供资料时,社工不得故意隐瞒其他社工专业失当的资料。社工应按个人所知,据实呈报。当应邀提供资料,以维护受不公正指控社工时,社工应尽量按所知据实呈报。社工应将其他社工的专业失当行为,提请有关团体(例如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或有能力制止该行为的有关机构注意。
职效能力
40、社工应只在其教育、训练、执照、证书、专业咨询、被督导的经验或其他相关的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及声称自己具备有关的职效能力。
41、社工应只在参与研究、训练、专业咨询,及经由熟悉该等介入方法或技巧的人士的督导后,才在实质的范畴内提供服务,或采用对他们来说新的介入技巧或方法。
42、如果在新兴的实务领域中,仍未有普遍认可的标准,社工应小心判断,并采取负责任的措施,包括适当的进修、研究、培训、专业咨询和督导,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成效,以及保护服务对象免受伤害。
尊重
43、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着负责任和有建设性的态度。
实务指引
若无事实根据,社工应避免对专业作出负面的评论。社工应视提供正面及有建设性的提议为其专业责任的一部分。
陈述
44、社工不应就个人资料、专业资格、证书、教育、职效能力、服务性质、服务方法或将可达致的成果,作出不确的声明或虚假的陈述。
实务指引
社工所提供有关个人和专业资格的资料,必须真确无讹。专业资格在此是指由学术机构及专业团体所颁授的专业资格。如有需要,社工亦应随时乐意提供文件,证明其注册社工的身份。在推广服务时,社工应避免宣示未经証实的工作成效。社工应对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及方法,作出清楚及正确的说明。
独立进行社工实务
45、从事私人执业或独立进行社工实务的社工,应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一旦服务对象的需要超出其能力范围,社工应予以适当的转介。任何有关其服务的宣传,均应建基于该等社工的实际资格、经验和专长。
专业发展
46、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实务指引
为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社工每年宜参加不少于二十小时的专业增值活动。专业增值活动可包括训练课程/项目、讲座、会议、研讨会、论坛、工作坊等有关活动。
47、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同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与及专业上的技能与知识。
实务指引
社工应尽可能乐于提供资料及意见,回应新同工的询问。
奉召当值
48、当有关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召集在场的社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供某些服务,社工应奉召当值。
实务指引
当社工奉召提供协助时,应按照其个人能力,并且在遵守《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及《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大前题下进行。
(5)、与社会有关
49、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构成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的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决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50、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的社会情况,促进社会的公义及褔祉。社工亦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51、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52、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53、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订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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