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近日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
此外,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同时,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延伸阅读:
什么是《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 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 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制定。《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在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4年3月8日由国务院令 第400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条。《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18号)。
《条例》在总结过去16年来中国基金会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立法的经验,第一次系统地对基金会登记、组织机构、财产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这个被称为“虽然不是最好,但显然就是答案“的条例,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中占据了自己独特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