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大学生村官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2017-07-03 编辑:younian

  1. 中央财政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 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到恩施州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每人每年2.5万元,到省内其他地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每人每年2万元。未达到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3. 到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养老、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三项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级财政承担。此外,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大学生村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用由省财政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

  4. 到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招考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 招考选调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大学生村官等省内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考录。

  6. 选聘期间工作表现优良、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报考研究生可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7. 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到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选聘对象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院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所在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9. 到贫困县等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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