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
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2.位于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程序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1、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其中,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权做出了变通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限期治理的范围可分为:
(1)区域性治理。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某个水域的限期治理。如: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区域。
(2)行业性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行业某项污染物的行业性限期治理。
(3)企业限期治理。是针对某个企业的排污超标情况进行限期治理。
3、限期治理的期限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构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等因素来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