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当村官经常用到的,也是考试重点之一。 以下YJBYS小编为大家归类的,供大家参考借鉴。
离婚的条件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家庭地位)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以下8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特征(识记)
一是非财产性;二是专有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而根据公平的观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担损害后果的归责原则。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情况
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几种情况: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延伸。
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律特征 (1 )主体是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2 )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3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 )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所有权归几个人享有。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识记)
债权的特征
(1)在反映的社会关系上,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物权反映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2)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债的权利主体只有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
(4)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债的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
(5)在法律关系的效力上,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关系则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6)在法律关系的发生上,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且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1.物权的特点
与债权相比,其自身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统一经营、 农民承包经营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科教兴农”的原则。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