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时评:一份村规民约,何以引发舆论发酵

发布时间:2017-09-05 编辑:钰娟

  导语: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一村民给87岁的母亲办寿宴,因违反村规民约而遭遇“罚款”,此事引发舆论发酵,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相继发表评论文章。众说纷纭的背后体现了什么?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的村官时评!

  村官时评:一份村规民约,何以引发舆论发酵

  【案例介绍】 为母亲办寿宴被“罚款”

  8月10日中午,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龙湾村村民曹仁成在南坝镇一酒店为87岁的母亲办寿宴,当天中午有13桌客人,收到礼金1万多元。曹仁成介绍,宴请的一部分是自己家的亲戚,大部分为邻居,共100多人,“还差几个人才满13桌。”

  曹仁成称,母亲一直有病在身,此前也没有怎么好好给老人过生日。按照当地说法,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办个寿宴冲喜。8月10日,曹仁成母亲何少英的生日宴会在镇上一饭店举行。当时,家人对外宣称老人是90岁。虚报年龄是因为该村村规民约规定,只有子女结婚、老人去世、老人满80岁和90岁生日时才可以办酒席。

  当天下午,曹仁成接到龙湾村村主任曹一伦的电话。曹一伦称,曹仁成违反了村规民约,属违规办宴席,要求他到南坝镇纪委办公室接受教育,写检讨。

  8月11日,曹仁成向村委会缴纳了“违规办宴认识费”650元(按每桌50元计算),并写下了一份检讨书。虽然交了钱,但曹仁成的妻子程红梅还是不解:自己和丈夫都是普通村民,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为自己的母亲办一次宴席,怎么就违规了呢?

  曹仁成承认,此前村里开会时,曾口头宣布过村规民约的内容:老人满80岁和90岁才能办寿宴。但他表示,当时也没说如果违反将作何处理。而且村规民约的内容,只是开会时口头传达,并未见到书面文件。

  龙湾村书记王兴培说,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有关规定。符合办酒席要求的村民,必须事先向村委会写申请备案,且数量不得超过40桌。

  【媒体声音】 不能简单武断地实施惩戒

  当地想到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来遏制大操大办,似乎是一条正确的思路。但是,村规民约不是万能的,更不能靠不合理的村规民约遏制大操大办。

  在费孝通先生的笔下,中国乡村是有秩序存在的。一些自然形成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乡村治理结构的演变,保证村规民约实施的乡贤的作用有所下降,这是让人十分遗憾的。正因看到了这样的遗憾,不少地区注重把乡贤与村规民约结合起来。比如一些地方培养的“和事佬”,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代治理向传统寻找智慧自然包括重新发现和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由此带来的思考是:什么才是真正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必须反映真实的民意,应更多体现道德引导的作用,而不是刚性实施的制度。

  当地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参照了对党员和干部办酒席的规定。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这些规定虽然体现了“良苦用心”,但是否代表了村民的普遍想法?

  在传统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好通过乡民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倡导,而不能简单、武断地实施惩戒。

  (载8月25日中青报)

  出台这样的村规民约旨在制止日益上涨的宴席风,从立意和初衷来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有待商榷。尤其是在这一起事件中,不仅情感上让人难以接受,在操作环节也超越了法律的范畴。

  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制度,都没有针对普通民众违规办宴席予以强制性处罚的规定,既然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村规民约是否能规定?

  况且,办宴席本是一个凝聚亲情、友情,创造和谐氛围的民俗,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比如寿宴,它能充分体现中华民族的伦理孝道。何时办?怎么办?家家情况不同,不能用“一刀切”方式管理。当事人若是党员干部,党纪国法以及一些规章制度已有规定,自不必说;若是普通群众该怎么办呢?主要应采取劝诫、教化等道德范畴的手段来引导和制止,而不能采取强制手段,更不能侵犯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

  这件事提醒各地,村规民约的制定不能草率,不能只是几个村干部或少数人在办公室拍脑袋闭门造车,要确保出台的村规民约,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村庄和谐发展与村民集体利益。制定一个好的村规民约,除了村干部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工作,职能部门也要做好监管工作,不要让莫明其妙的村规民约出笼。

  (载8月31日农民日报)

  【村官观点】“奇葩”村规民约行不通

  近几年,为了制止大摆宴请、铺张浪费等风气,很多地方都尝试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移风易俗,用村民自己开具的“小诊方”来处理这一“疑难杂症”。可在具体操作中,大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有的生搬硬套公职人员管理办法,有的违背了多数村民的意愿,奇葩式的村规民约无异于“火上浇油”,导致村民有怨言、想不通。解决社会风气问题不妨多想些点子、多摸索路子,不能只用“管”“罚”的方式,用正面引导的方式可能更合适。比如山东省开展的“四德工程”,在村里建起“善行义举四德榜”,通过建“红榜”定期公示村民善举,用身边的道德模范引导群众弘扬正能量,通过立“黑榜”曝光不道德、不文明行为,鞭策群众向先进看齐改陋习,在各地取得明显成效,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山东省海阳市郭城镇西古现村大学生村官 焦方谦

  婚丧嫁娶乃至小孩满月、乔迁宴、升学宴等比比皆是,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约束大办宴席的风气,初衷毋庸置疑。为80多岁的老母亲办13桌寿宴,如果是在尽孝,何错之有?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迁,基层组织在解决问题时,需谨慎找到制衡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不能把官场的“规定”延伸或者生搬硬套到基层民众身上,村规民约既要保留传统文化的活力,又要切合实际把握好执行力度。

  因此,要想破解乡村“人情宴”的困局,革新人情往来,倡导移风易俗,需推进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积极引导村民形成良好的宴席文化,推动酒席之风的转变。

  四川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大学生村官 贾小琼

  【律师说法】 村规民约不是收费的法律依据

  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村规民约一般因地而异,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地方规矩来定,经过当地村民集体决定才能有效,原则上对当地居民的约束是有效的,大家都应该遵守。但是违反之后提出的罚款和管理费,法律是不认可的,一旦涉及到收费的项目,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行。村规民约不是收费的法律依据,曹仁成为自己母亲办寿宴被收取“违规办宴认识费”属于变相收费,是不合法的。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村规民约只是大部分村民表决通过的善良的、善意的、指导性的约定,没有权利干涉公民私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尽管我们一般不赞同大操大办,但一个老百姓为老母亲办寿宴,谈不上有错,更谈不上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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