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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时评:明天的农村要“法”也要“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农村是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推进引导农民增强学法尊法用法意识,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农村有其特殊性,在这个重“情”的乡土熟人社会中,法治建设要以“情”为基础,寓“情”于法才能真正推动农村健康发展,尽快成为法治社会。
农村法治建设要以“法”为盾。“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群体性妨碍执行公务;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进行大姜种植;村干部贪腐农民赔偿款等等,这些现象频发的背后,都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法的缺失。因此,法治建设对农村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法才能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有法才能维护好农村经济生产健康有序进行;有法才能构建美丽乡村、平安农村、和谐农村。
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要结合农村实际,善于使用多种不同方式,如宣传教育,用电影、漫画、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生动形象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要建立广泛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如可以与各律所结对,与高校联合,开展定期下乡提供法律服务等。总之,要充分考虑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交通不便、物质财富较少等原因,法治建设要紧贴农村实际,因时因地灵活推进。
同时,法治建设要以“情”为桥。在农村里,亲戚之间、邻里之间以及村民之间都会有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有些小事说说也就过去了,而有些却会越演越烈,然而此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容易造成民与民之间的仇恨,毕竟在农村,抬头不见低头见,对日后的生产、生活都有许多不便甚至可能再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中,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以“情”为桥梁,不仅体现在“结果”要考虑维系人情、维持和气,同时也体现在执法方式上要讲“情”,如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善于把握执法语言与行为,善于用“情”与村民沟通,以避免村民的不理解甚至用极端手段妨碍执法。
事实上,“情”与“法”并不是互相冲突、矛盾的关系,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在法的背后,内在蕴含了“情”。如人民调解制度、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如法条中常见的“根据具体情形而定”都体现了“情”之一字。
法,是底线,是准绳,而情,是法的内在诉求,法必须合乎人情才能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玉宝村大学生村官 李银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