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身因素
部分大学生村官择业动机不纯导致角色认同出现偏差。通过对大学生村官的调查和访谈了解到,大部分大学生对选择当村官的动机是复杂的,有的甚至是功利的。有的大学生对农村不了解,甚至有偏见。有的大学生之所以选择做村官,是考虑到考研时有加分政策,当部分地区取消加分时,对继续做村官就没了兴趣;有的考虑在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时有定向招考的相关政策,把做村官当作一条捷径;也有的把当村官作为一时的权宜之计,是为了解决一时的就业问题。当然,也有部分村官是真心实意热爱农村,关心农民,带着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农民生活的理想而来,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人生理想,彰显人生价值。但是面对农村工作的平凡与繁琐,最初的激情也在慢慢消退,开始左顾右盼,把村官经历当作“跳板”了。
动机的不恰当,引发认识偏差。往往表现为对工作消极应付,抑制了大学生村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他人对大学生村官的认同,也使大学生村官自身定位出现偏差。
大学生村官知识结构的限制影响了角色的认同。对大学生村官、村民和村干部三者的调查和访谈表明,无论是作为角色认同主体的大学生村官,还是作为工作对象和工作伙伴的村民和村干部,都重视大学生村官角色的内在知识素质。大学生村官的内在知识素质不仅包括大学生村官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还应该适时的把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摸索带领村民致富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方法。具备充实的内在知识素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知识结构是大学生村官角色认同优化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充实的内在知识素质,大学生村官角色才能被村民和村干部所认同,才能被社会所认同,最终才能通过自己的工作经历被大学生村官自身所认同。高校专业教育的缺失也是大学生知识结构欠缺的硬伤。一方面在我国的教育背景下,高校教育形成了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格局,且理论往往滞后于实践;另一方面,在我国高校教育实践中,涉农高校及专业一直不被重视,国内对三农教材和新农村建设的理论研究还处在摸索阶段,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教材,从而无法让大学生们掌握切实可行的农村工作科学知识。
(二)外部环境因素
一是村民因素:经济发展和民主建设的要求。通过整理调查问卷和访谈材料,笔者发现村民对于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主要集中在四种类型:一是认为大学生村官是国家派下来为农村服务的技术人员;二是认为通过考试进入农村当村干部的知识分子;三是认为辅助村干部干事的人;四是认为到农村来接受锻炼的大学生。村民对大学生村官的期望一是给村里带来致富发展的信息、途径或者项目,这种期望致力于村级经济发展,基于现实政策带来的实惠而考虑的。
目前,以单纯发展经济看问题的陈旧发展观仍占主导观点。这几年国家出台了多项“三农”政策,惠及农村、农民、农业。现在为了建设新农村,村民认为国家选派大学生当村官就是一项为农村建设服务的惠农政策。这个政策能否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是村民衡量政策实效的重要判断之一,强烈的发展经济,带民致富的期望被寄托在大学生村官身上。这个判断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村民对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在村民眼中,大学生村官不仅是具备新型内在知识素质的知识分子,也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考试竞争上岗的,大学生村官的到来被村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干部任人唯亲,缺乏公平竞争选拔机制的现状。从这个角度上大学生村官得到了大部分村民的认可,同时大学生村官也被认为不会与民争利,能秉公办事,处理村务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大学生村官能否实现村民期望的民主愿望,实现农村民主建设成为获得村民认可的关键,这也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大学生村官在村民眼中的角色认同。
二是村干部因素:工作合作的矛盾和调和。村干部是农村事务的主要管理者,也是各项农村工作的主要落实者。对大学生村官而言,是工作中合作的对象,同时也是大学生村官做好工作的协助者和指导者。调查显示,村干部在总体上认为大学生村官具备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理论水平,不足之处是缺乏农村实践工作经验。一方面村干部希望大学生村官能够带来新的信息、技术和方法,为做好农村工作提供更多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但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的较高的知识素质,强烈的创新欲望和初出茅庐的工作热情也很容易在工作中与村干部发生摩擦。大学生村官能否处理好与村干部在工作合作中的矛盾,并化解紧张关系。这成为能否得到村干部认可的重要因素。同时村干部与大学生村官也会因为权责的不对等,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合作偏差。这既不利于大学生村官在农村开展工作,也不利于村干部对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
(三)客观条件因素
一是物质保障的差异性。大学生村官选择去农村工作,应该说在心理上对物质条件的保障是有一定准备的,期望不会很大。但是实践中的差异还是让大学生村官始料不及,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对大学生村官角色出现认同危机。一方面是生活环境的差异。农村生活环境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道路交通、卫生绿化等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相对于城市在文化层面,娱乐活动等方面的丰富多彩,在精神需求上则远远不能满足对生活品质有一定要求的大学生。另一方面是经济收入的差距。保障因素如工资和福利存在差异,导致同工不同酬。2008年初对9个不同省份的“大学生村官”月工资调查显示:有21.64%的‘大学生村官’觉得收入较低,有58.70%的人期望适当提高工资。”此外,大学生村官的物质条件差别还表现在经济收入增长机制的缺失,没有一个合理的收入增长机制不利于大学生村官安心、长期、稳定的工作,也不利于社会对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
二是法律文本设置的限制性。从村民对大学生村官角色认同的四种类型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学生村官角色认同的国家色彩。村民主观的认为大学生村官是国家派下来的人,无论这个角色是为了帮助农民致富,还是帮助村干部办事。但国家语境下的大学生村官在法理层面并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法律层面存在社会排斥的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意味着非本地户籍的大学生村官任期满后无法参与农村选举,只能继续担任原职或离开。法理层面的社会排斥趋向影响着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一方面大学生村官角色合法性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排斥趋向大学生村官开展工作容易出现“裂痕”,工作的连续性没有法理保障。
三是二元城乡结构的长期性。大学生村官是“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国家与农村发展语境下的大学生村官实质上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存在关联。首先,大学生村官本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产物,没有城乡二元结构,也就无所谓大学生村官;其次村民对大学生村官的致富发展期望也缘起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最后,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只有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中才能存在意义,一方面大学生村官本身与这种体制存在关联性,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的角色认同只有在城乡二元体制的消解中才能彰显其时代意义和政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