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赵庄镇的村官“学先进、共成长”活动

发布时间:2017-04-05 编辑:钟涛

  下面我们来看看村官风采:走进赵庄镇的村官“学先进、共成长”活动。

  走进赵庄镇的村官“学先进、共成长”活动

  3月30日,全县大学生村官“学先进、共成长”活动走进赵庄镇,手植一棵树,共护一片林,活动现场大学生村官植树、挂牌、认领树木。每棵棕榈树上均有一张二维码,扫描后就能看到每位大学生村官的村官寄语。通过此举进一步激发全县大学生村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积极带领群众致富的热情,立志扎根丰县、放飞梦想的决心。

  活动最后,全体大学生村官来到赵庄镇会议室召开座谈会,2007级大学生村官、现任赵庄镇副镇长赵娜结合自身村官经历,从个人成长、组织培养等方面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课程。

  小编介绍:

  村官人数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详见基本信息栏)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释义要求

  本条是对居民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

  村委人数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

  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

  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

  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村委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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