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

时间:2017-08-18 我要投稿

  (五)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股权投资及退出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参股天投企业进行资金投资并形成持有投资企业一定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可约定退出期限。

  (二)管理办公室下设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管理办公室与聘请的行业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单个项目评审时,评委会成员中创投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评委会负责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四)经评委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的股权投资合作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履行程序。

  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设立二期或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可以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六)参股天投企业实收或募集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首期实缴或募集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参股天投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3年内实缴或募集到位。

  (七)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或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天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规模的30%,引导基金按照合作天使投资机构实到资金比例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含退出期)一般不超过7年。

  (八)参股天投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投资马鞍山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50%。

  2.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天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参股天投企业对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企业注册地不限于马鞍山市)的投资额占其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参股天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最终投资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

  5. 参股天投企业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类型企业。

  6.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不做第一大股东。

  (九)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天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对参股天投企业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十)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投企业:

  1、参股天投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向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投资;

  2、参股天投企业持股比例或合伙份额超过50%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引导基金退出的;

  3、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期结束,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4、天使投资机构或参股天投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一)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天投企业的资金分两部分性质出资,其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1、参股天投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引导基金持有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1)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2)在投资期内,参股天投企业其他出资人或其引进的第三方在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自愿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参股天投企业全部股权或合伙份额;

  (3)参股天投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的80%。

  其他情况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根据实际投入时间确定的收益之和测算(年收益率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2、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亏损,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先于其他出资人承担亏损;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3、本条由出资人履行相应审核报批手续后执行。

  (十二)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依法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高创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参股天投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交易价,经出资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实施转让。

  七、其他

  (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家数。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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