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公文处理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共15种。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四)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向上级机关行文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②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③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2.向下级机关行文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⑴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②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③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④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⑤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五)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公文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