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

时间:2018-02-05 常识 我要投稿

  公文写作与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公文处理原则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和纪要,共15种。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四)行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向上级机关行文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②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③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2.向下级机关行文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⑴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②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③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④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⑤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五)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公文起草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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