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均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2)

时间:2017-07-14 我要投稿

    2.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平均收人差距明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针对当时的国情,我们党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思想的下,我国的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1978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收人水平基本持平,但进人1985年以来,地区收人水平差距逐渐拉大。从表中可以看出,西部和中部发展相对较慢,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快,1985年,东部农村家庭总收人为西部地区的142%,2004年达到169%(见表2)。

 

    3.各地区农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不断拉大

    我国农村居民的收人差距也在不断拉大,收人分配极不均衡,低收人农户与高收人农户的收人差距进一步扩大。按农户人均收人水平进行5等份分组(每组各占总户数的20 0,6 ) ,2001年高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比为6.76:1(以低收人组农户的收人为1),2002扩大为6.88:1,2003年进一步扩大为7.32:1(见表3)。

 

    由上述可见,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许多省市的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很高,农民的经济实力也较雄厚,与发达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水平还很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在目前不可能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只能进行分类设计和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物质基础,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必须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非均衡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这种经济主导性规律是导致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的支配性规律,其内涵是农村养老保障实质是一种经济现象,其保障的非均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一般而言,农村不同地区,经济愈发达的地区,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而落后的地区则相反;农村同一地区,收人愈高的群体,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愈高,保障水平愈高,反之亦然。

  三、非均衡农村养老制度的设计

    从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应积极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努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了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参照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做法为:

    1.保障项目多样化

    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生活比较富裕,观念也比较开放,除了基本生活以外,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有更高的需求,在保障标准上,可以多设定一些档次,并适当地提高每个档次的水平,以适应发达地区农民的保险需求。

    2.加大集体补助与支持比例

    经济发达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大发展,集体经济的厚实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集体经济支持,集体经济承担部分农民养老保险的保费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对改善当地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对农民养老问题却很少投人,多为直接的现时支付,应该利用集体经济这一优势条件,加大农民养老的集体经济支持力度。同时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当地财政很少支持,保障制度抗风险能力很脆弱,必须从制度上规定连续性向基金注人适量财政资金,加大基金的积累水平。

    3.规范缴费基数,实行与城镇一体缴费

    以农村劳动力人均纯收人作为缴费基数,以与农村劳动力的收人状况相适应,一方面保证征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实现保障与生活水平的对等性,缴费率与城镇一致,实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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