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故实观的法律制度意义分析(3)

时间:2017-10-29 我要投稿

  三、先秦故实观与英国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比较

  不仅从中国历史的发展中我们能够看到“故实”观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观的重要意义,而且,“故实”这个词的含义及其用法,很自然地就让我们想到了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种制度:遵循先例制度。法学界普遍认为,英国法是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8]。换句话说,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法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而英国法哲学及法律体系又对美国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一个重要事实就是:英、美这两个在近现代世界史上先后发挥极大影响的国家,其法律制度都与遵循先例原则紧密相关。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在秦代以后的古代中国,仍然有类似于英国先例制度的成例观,但是,其在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方面无法与英美相比,且其内容也大异其趣。[19]

  遵循先例制度和思想,之所以在英、美高度发达并且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有其历史文化渊源的。有学者指出:“英国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滋生了‘王在法下’的法治传统和政治协商传统的最初萌芽。诺曼征服后,在强大王权和贵族联合势力大致平衡的力量对比条件下,封建法历史地充当了推动法治传统成长的‘不自觉工具’。随后形成的普通法以其特有的判例法形式、相对独立的法庭组织、司法职业化以及富有理性的审判方法,进一步巩固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发展到了具有一定代议性质的政治协商新阶段。到中世纪末,以普通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为支柱的宪政传统在英国确立起来。总而言之,促成英国宪政传统形成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适度紧张关系与相对均衡结构。”

  不仅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如此,在整个政治制度理念上,英国也有着极为浓厚的遵循先例的思想习惯和文化传统,以致英国至今甚至没有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对此,有学者分析说:“(英国)各种机构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主要是在实践过程中,通过经验累积实现的。所以,至今英国没有(也不需要)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国家政治制度的运作主要依据以经验为基础但已法律化的先例、习惯和常规。总之,实践经验是英国政治制度的立身之本和发展之源。” [21]这与中国先秦时期的故实观极为相似。

  同中国的故实观一样,英国这种遵循先例、尊重传统的原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必然要体现出其对君权的限制功能。因为,“故实”“先例”和“传统”,实际上都不是当世君主所创造和能决定或修改的,它超越了君主的主宰范围,体现了“法在王上”的原则,凝聚了前人的智慧和理性,所以,君主就必须遵循已有的“规范”,不能任意妄为或把自己置于“立法者”的地位。可见,在英国历史上,正是法治传统和历史发展的诸多因素,促成了英国君权不能形成专制局面,而遵循先例制度在其中功不可没。君主不专制,则社会积怨就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就小,社会发展付出的代价也相对小。这或许是英国在世界近代舞台上成功的奥秘之一。

  正是由于与故实观相通的遵循先例原则和注重渐进、尊重传统的整体文化氛围,英国的政治制度在稳健、渐进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想指导之下稳步前进,并且以较小的代价和较弱的社会震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果。从历史上看,英国没有一而再、再而三的巨大变革和动荡,没有血雨腥风,但是,数世纪以来,无论是其政治、经济的发展还是其文化影响力的扩散,英国都堪称成果骄人、影响深远,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独步世界。这其中的奥秘,诚如有学者分析指出的:“英国人的政治智慧是什么?我们用一个词来概括,保守主义。……保守主义的含义就是,始终坚持这个道。他一直要在这个道上走,他不愿意偏离出去……为什么柏克提出保守主义?他看见对岸法国一帮文人……说,你们这帮蠢蛋,要把法国带到沟里去。他说,我们英国就要坚持自己的道,绝不胡思乱想。所以你看,英国一路走来,虽然摇摇晃晃,但始终沿着这条路往前走。”[10](P305)这种分析和比较是很有道理的。

  相对而言,同处欧洲的法国却大不相同。前引英国思想家柏克所指责的18世纪法国大革命,如同暴风骤雨,社会局势长期处于极大的动荡之中,民众的牺牲也极为惨烈。但是,从历史发展来看,这么大的代价并没有使得法国的社会发展获得比英国渐进变革更大的报偿。在18~20世纪的世界舞台上,法国文化和政治影响力也无法与英国相比,这是耐人寻味的。在法国,“革命与政治、动荡与稳定,仿佛是政治史的孪生姐妹”[22],但是,历史事实则雄辩地证明,虽然没有暴风骤雨式的一再“革命”,英国却能在看似波澜不惊的历史发展中最终获得更多的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之所以会形成遵循先例制度(即“判例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历史档案的编纂有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英国判例制度与年鉴制度的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年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英国法律职业团体的形成,并进而推动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也正是依附于这些卷帙浩繁的判例,判例法的传统和精神才能够慢慢生长,包括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独特的案例教学之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同时,普通法的法官们正是通过长久地分析、研究这些判例并创设法律的活动,才渐渐形成了今日之迥异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司法技艺”[23]。这与中国史官制度对“咨于故实”意识的影响极为类似;而年鉴制度又与中国史官制度及其关系具有极大的相似点,恰能说明人类的历史理性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中国先秦时期的注重故实与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在理念、产生机制等诸多方面都是相似的,而这二者的自身命运及其对两国的影响却截然不同,其中的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并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

  总之,无论是从中国历史的纵向考察中,还是从中西文化的横向比较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发端于先秦时期的故实观带有一定的法律制度意义,对君权的限制起到了一定作用。秦朝实施“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国策,完全抛弃了包括故实观在内的人文理性观念,直至后世,亦未能发展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观念。从故实观的历史命运中,我们还可以明白一点:“传统与自由不是冲突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传统就是自由之母。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就是自由的守护者。……哈耶克所定义的自由是‘人为的强制被控制在比较低的程度’。……而传统就是规则,就是一套规则体系。如果把它和权力制定的规则进行对比,那么你就会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统的规则更为正义,也就是说,它更有利于人的自由。”[10](P305)

  []

  [1]高婕.《韩非子》称引故实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0.

  [2]徐元诰.国语集解[M].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

  [3]袁丽杰.《国语》名词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6.

  [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

  [6]张金光.秦制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7]杨东晨,杨建国.秦朝“以吏为师”及其相关问题考辨[J].阴山学刊,2006(2):41.

  [8]张增哲.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与实践[D].广州:中山大学,2009.

  [9]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修订本)[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10]秋风.立宪的技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先秦故实观的法律制度意义分析(3)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