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3)

时间:2018-01-18 我要投稿

  
  作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晰权属,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平等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和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从法理上理解高速公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用益物权来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并不是泛指世间的一切物质体,而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又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能够进入物权法中的物质财富的多少。一是决定于人们征服自然能力的大小,二是决定于不同的社会制度。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能为人们所控制利用的财富也就日益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高速公路也应该纳入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传统的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现代物权观念所取代。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正是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的主要载体。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使得用益物权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之为使用价值权。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用益物权的社会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即拥有其物者得自不使用,而使他人利用之,以收取利益。无其物者得支付代价而利用他人之物,而不必取得其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一物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不同的使用者可以同时占有同一标的物,立体使用、交叉使用成为可能。“一物一权”应该是指所有权而不是指使用权。不同的权利人对同一物可以取得不同的用益物权,每一种用益物权的内容、范围、期限应受到有关法规或协议的限制,一种用益物权不得侵犯同一标的物的另一种用益物权。
  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界定具有行政法治的挑战意义。高速公路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有资格的国内经济组织以投资的方式获得了高速公路的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权来获得收益,取得用益物权。高速公路的收益主要有三个方面: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通过用益物权的方式来得到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收益,需要受到物权内容、范围的限制。用益物权具有请求权,当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原状或防止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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