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3)

时间:2017-10-28 我要投稿

    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需解决两个问题,首先需明确分配的对象或证明对象;其次就是将这些证明对象如何分配,亦即确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在确定证明对象时,依照规范说,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告就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进行举证,此时就需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给予确定,而在构成要件中,归责原则是重要的内容,“构成要件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2〕(P135)在过错责任领域和无过错责任领域,基于这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会有不同。所以在探讨环境侵权诉讼时,归责原则的解决对证明对象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前置性意义。

    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在环境侵权领域确立无过错原则与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宗旨是契合的:第一,加害人的过错难以证明。由于现代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污染过程的错综复杂,环境污染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难以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第二,通常情况下,受害方与加害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相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一)无过错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原告需证明的要件事实有三: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加害行为” 与“损害结果”两项,其构成要件在含义上容易理解,实践中也易于操作,没有有太多的争论。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就成为决定环境侵权诉讼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争点。无过错责任确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因果关系无法判定,无过错责任就将被束之高阁。

    1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将其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分配。其次是从证明对象入手,将因果关系本身进行分解,然后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我国目前民事证据规则已经设立了环境民事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规定》第4条第3款明确指出,由加害人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并将其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项下。但是,笼统地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并将其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却带来了混乱。其一,举证责任倒置是建立在“正置”基础上的,没有举证责任的“正置”何以“倒置”?其二,因果关系本身是多方面的,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以后,只能解决责任成立的问题,并不能当然解决责任承担的范围问题。因此,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还应该有进一步的规定,即根据不同的证明对象,将因果关系进行分解,然后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

    对此,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和日本法上的做法,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也有日本学者称之为事实性因果关系和保护范围,其与英美法上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划分有相似之处)。所谓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侵害(或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就侵权责任及其引起的直接损害而言的。其中心思想在于确认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从事实上认定加害行为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包含价值评判,而是对纯粹事实过程的认识。所谓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就该损害所引起的后继损害而判断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工厂噪声而导致听力严重受损,甲支出医药费,住院期间感染上传染病,或其家中财物被盗。此时,就需明确,甲支出的医药费,住院期间患传染病,或者其财物被盗等损害与工厂噪声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涉及法律价值的评判。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值得研究。但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证据距离、举证难易等因素,其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承担。

    实际上,环境民事诉讼所遭遇的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主要是指责任成立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其原因在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为使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加害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无此,既无彼”的关系是认定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要件。然而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对于受害人而言,严格贯彻这种标准将使责任成立因果关系难以证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围绕责任成立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性的讨论,产生了诸多学说,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焦点。

    2 责任成立因果关系证明之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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