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思考(4)

时间:2017-10-28 我要投稿
特别是法官进行专门的环境法律 培训,增强法官的环境司法意识。考虑到法官对环境法律 学习系统性的欠缺,对法官进行专门的环境法律的培训也 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不可量物侵害,也称作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害,参见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②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第229页。

  ③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页。

  ④韩祥:《一起艰难的大气污染诉讼——韩祥诉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案》,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2年版,第269-273页。

  ⑤ 吕忠梅、江涛:《环境诉讼初探》,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⑥ 张义平:《从一件诉讼案的审理看我国环境法的适用》,载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250页。

  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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