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治理研究-浅析董事会制度改革为视角(2)

时间:2017-07-28 我要投稿

  (五)董事会绩效考评
  在绩效考评方面,加拿大规定,董事会应制定和健全有关的程序以有效考评董事、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并且应由提名委员会或其他合适的委员会负责考评。“美国企业董事协会蓝绶带委员会报告”提出.董事会应定期进行CEO董事及董事会的考评,且应定期审核考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及时予以披露,而考核的方法和原则应由独立董事制定。《中国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危机所揭露的公司董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制度不够完善
  根据新《公司法》的第l06条中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公司法对于累积投票制规定的是许可性立法摸式,并采用的是选入式的模式,驯除非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因而大多公司还是采用一股一票制选出董事会成员,战多数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言人”,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二)信息不对称
  由于董事会不参与日常经营,公司信息不对称,董事会虽然是最好的决策机构,但赖以进行决策的各种信息却要由经理层来提供,自身很难搜集和掌握公司的全面经营信息。这使得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在关于经营信息的掌握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同时,经理在提供信息时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偏好对信息进行筛选,凡是对经理不利的信息皆铍裁减。这样一来,董事会据以决策的信息不仅数量上少,而且真实性较差,这就限制了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约束。或者有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人员高度重合,甚至取代了经理层,这种与权力机构和经理层“打成一片”的董事会也不利于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制衡。

  (三)董事会缺乏公正性
  股东委托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治理,董事会要对股东承担委托责任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董事会关心公司的经营,但另一方面也促使董事会成员只注重自身利益,而不关心股东利益,不会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股东大会采用“一股一票”简单多数通过的办法选举董事会,实际上剥夺了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其利益受到侵犯。

  (四)独立董事制度不够完善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难以发挥效力原因有三:其一,独立董事制度是为实现董事会行权公正性而产生的,但它只是有利于实现董事会公正性的一个形式上的要求,公正性最终需要依靠行权的结果来判别。因此独立董事由于其缺乏激励、信息不对称、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等,在现实中未必能实现董事会的公正性。其二,在实务中,独立董事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控股股东透过董事会享有相当大的决定权,由其确定的人选自然投桃报李,成为其利益代表,这与独立董事的职责明背离。再者,独立董事如何与公司高管层对接,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机制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的控制力如何协调等问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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