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内部制约机制构建的理性思考(2)

时间:2017-06-09 我要投稿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一系列侦查控制机制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检察活动的有效性,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检察制度沿着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前进的同时,检察机关侦查内部制约机制也在实践中逐渐地完善,而其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检察机构间的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制约内松外紧等。针对上述存在的不足以及目前社会变革时期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的执法复杂环境,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不仅能有效整合检察资源,理顺和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减少内耗、节约司法成本,确保规范、公正执法。还能促使侦监部门与侦查部门立案同步,适时介入侦查全过程,加强对自侦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适用法律、政策等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及时指导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

  司法公正是当今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当前如火如荼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作为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在自侦过程中体现监督

  和制约本身就是当下检察系统进行司法改革的热点。各地检察机关也因此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等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正是体现了检察机关今后将职务犯罪侦查制约作为今后检察改革的方向。

  二、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的可行性

  首先,侦查权本身是一种授权,对它的制约是可行的。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是生而有之,不是任何一个单个的个体赋予的,而是事先通过严密的论证、经过严格的程序而进行的明确授权,授权之初就已经“画地为牢”,将其权能限制在一个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了明确的规定。这种规定既是授权,同时也是限权,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是对侦查权最有力的制约,同时也为制约侦查权提供了依据,使制约具有了可行性。

  其次,侦查只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对其制约是刑事诉讼之必然。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设置本身就要求侦查、公诉、审判三个程序之间的制约。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而言,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等主要诉讼权能都对其具有制度性的制约关系。

  最后,侦查权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有其规律性,完全可根据规律对其进行制约。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由侦查人员一系列的调查行为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构成,这些行为本身一方面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另一方面系检察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因具体需要而归纳总结的经验做法,两者都是有规律可循的,都可以根据其规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侦查中出现的不规范、不科学的做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制约。

  三、构建职务犯罪侦查内部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权力制衡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又称权力制约论,最早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后在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发展下,逐步成为西方三权分立政体的理论基础。这一理论认为,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滥用的权力,可以使任何暴政都甘拜下风”,“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通过制约,不仅可以获得权力之间的均衡,防止某项权力的恶性膨胀,还可以更好地发挥权力者的能动性,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其具体做法就是,将权力分散成若干要素,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去掌握,而各个机构的权限由法律加以规定。各个权力主体是属于同一层次相互平行的机构,互不隶属,又横向联系,各自的活动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应当遵循法律和制度去进行,出现越权行为或者发生权力间的冲突,也要靠法律去调整解决。在这个意义上,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机制就是这里说的调整解决方法,为此我们应对检察权进行必要的分离和重新整合,将检察机关内部各制约部门设立为相互平行而又独立的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运行机制,实现侦查权的规范运行。

  (二)程序正义理论

  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机制也是程序正义理论或者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设立制约机制可以确保法定的诉讼程序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程序就有可能异化为实现个人私利的通道。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制约机制,如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立案,是否合理收集证据,是否依法采取侦查手段,是否保证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是对程序正义的有效保障。唯其如此,我们才可能避免程序错误的发生,从而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

  (三)人权保障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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