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构想(4)

时间:2017-06-10 我要投稿

  1.明确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为:(1)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一年以上的;(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抚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3)夫妻一方无能力共同财产或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6洧其他重大事由的。

  2.明确规定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的人。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这样规定符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则。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则不能作出这种申请。

  3.因上列法定事由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4.如果改用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已经消除,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夫妻财产制。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恢复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二)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

  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三)关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得的归属

  应将夫妻任何一方依《》的规定取得的遗产作为个人财产,而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关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夫妻任何一方都或多或少地有自己的专用生活用品,但夫妻收入的多少、各自不同的消费观,将影响夫妻双方购买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行为,会出现双方专用生活用品价值悬殊的现象。为公平保护夫妻双方购置行为和财产利益,笔者认为,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等购买的个人生活专用品,仍应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可以由生活用品的专用方向另一方补偿相当于专用生活用品价值一半的资产。当然,如果双方对此类财产有约定的,则从约定。

  (五)关于约定财产的时间和程序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时间应当在双方结婚时或者结婚之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应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和备案,以便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查询。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登记是必须的,登记之后则意味着登记的内容具有了公示的效力,因此,对夫妻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有约束力。作为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则有查询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它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使之化、规范化,才能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地保障,从而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更趋稳定和团结。我们相信在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必将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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