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3)

时间:2017-06-02 我要投稿

  3.按照职业导向,优化课程结构。在学科课程模式之下,“由于学科课程强调各自学科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各门学科间的分离,割裂了学科内容上的一些固有的联系,与课程整体性的要求相距甚远,不利于学生把握职业活动的整体发展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实用性很强的重要课程则由于课时紧张,开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课程之问相互独立,各学科间缺乏内在的有机衔接和灵活配合,从而造成教学内容重复。有些课程如《诉讼法》与《法院院工作概论》、《实务》、《证据法》、《文书》等相关课程的内容都存在较多交叉和重叠,造成一定程度的时间浪费。因此,应该按照职业导向,对课程结构和内容进行统筹和优化。

  4.注重精品课程建设,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引领作用。精品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建设和机制建设等,因此,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个学校从传统的课程观念和课程体制,课程内容和方法手段,都会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师资水平和软硬件建设都会得到很大提升。因此,各法律职业院校都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作为推手,全面推动课程改革的进程。在课程遴选、政策导向、建设过程、课程评价、技术保证等方面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有效保障机制,使精品课程建设在管理机制上畅通,措施上更得力,技术上有保障。并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校内教师的使用中给予鼓励政策。要建立评价标准,规范精品课程建设,以确保课程建设的质量,体现出课程的特色。

  5.按照职业导向,加强教材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教材建设。课程教材属于课程结构的微观层面。加强教材建设,应该以职业为导向,突出法律职业教学和技能培养并重的特点。当前教材建设的重点主要是实践教材建设,要尽快改变用本科类教材培养高职学生的现状。要把实践教材的编写,当成当前教材改革的重中之重,可组织行业专家和校内“双师型”教师,根据实践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内容的要求,结合实践教学条件,编写一批真正具有职业教育特色,适合法律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特点的实践教材。做到案例分析、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每个实践环节都有配套实践教材。教材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纸本、光盘、网络数据库等媒体形式。

  6.加强实训课程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无疑是实践导向课程方案实施的硬件保障。如对于法律专业来讲,案例教学数据库、多媒体阅览室、庭审观摩放映窒、模拟法庭等,是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在律师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处等部门建立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也是技能培养的重要场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无法满足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条件不足已成为实施实践导向课程,提高和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要保证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质量及效果,必须加大投入,对校内外实训场所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证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要。

  7.加强职业导向的综合课程考评机制建设。课程方案一旦确定,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考核体制,并根据各方反馈结果对方案及时调整和完善。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要规范有效地开展,制度保障是关键。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必须针对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全面的管理、考核、反馈和不断完善的机制。

  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应建立对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的制度。应针对诸如案例分析讨论、模拟训练、实习等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建立系列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比如,在诉讼法课中,对实践课时比例,案例分析课、组织观摩及举行模拟法庭的次数及教学进度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规定对教师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督导。

  同时,对学生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效果进行考核。改革考评方法,尤其注意增加对能力的考评、实践学习过程的考核和在工作现场的考核比重。要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质量观,采用知识和能力并重的课程质量评价标准。要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法。评价或测试尽可能地覆盖多种相关能力要素,而不仅是针对个别能力进行孤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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