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目的论解释和论证的尝试(4)

时间:2017-11-21 我要投稿

  [4]修缮他人房屋,属于侵害其所有权;收留迷失幼童,属于侵害其自由权;救助车祸受伤之人,属于侵害其身体权或自由权。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61页。
  [5]参见杨与龄:《民法概要》,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13-116页。
  [6]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61页。
  [7]无因管理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的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我们注意到一个现象:几乎所有的制度规则,尤其是民法的制度,都会追溯到罗马法,认为那是制度的最早起源,但是这往往可能并不是法律制度的最早起源。自从有了人类活动,很多规则就在孕育、生成、发展当中。哈耶克认为,人们在没有阐明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生活了几百万年,但并不能否认未阐明的规则的存在。未阐明的规则甚至优于已阐明的规则。[美]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8]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的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61页。
  [9]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126页。
  [10][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399页。
  [1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284页。
  [12]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13]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页。
  [14]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399页。
  [15]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57-96页。
  [16]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57-96页。
  [17]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无因管理制度,但这决不意味着英美法没有鼓励社会救助的制度和规则,只是英美法系国家有更强烈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因此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该制度。19世纪英国法院首先发展了海事救助规则,普通法院同样予以执行。英美法还发展出了“必要时的代理”原则。应该说,社会相互救助的问题,英美法通过其他制度或规则解决了,可谓是殊途同归。参见叶知年:《无因管理及相关债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页。
  [18]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240页。
  [19][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卷一》,冷罗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20]有学者甚至提倡公益法人之诉。一旦发现有怠于履行公益义务之情事,如:商品之标志不实,夸大宣传,违规排放污染,违反劳工法令等,公益法人即可行为本人尽公益之义务,并且依法主张无因管理之诉,请求本人负“管理人无过失责任”,而且不因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不同。尹章华:《民法理论之比较与辨正》,文笙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213-231页。
  [21] [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卷一》,冷罗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22]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23]参见[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8页。
  [24]参见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57页。
  [25]参见[日]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债法各论下卷一》,冷罗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26]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175页。
  [27]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119页。相关论述还可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70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9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120页。
  [28]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6-399页。
  [29][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240页。
  [30]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120页。
  [31]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3-512页。
  [32]适法无因管理有主观适法和客观适法之分,前者是指管理人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后者是指管理人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无因管理。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1年版,第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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