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南京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南京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注意事项
一、以下证件可以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8、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的情况还需要出示这些额外材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个人申请登记的:如无房屋建设工程竣工证明材料,还应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建筑年代及房屋结构等)。
四、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不动产登记中审核的步骤是指: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查验、询问等。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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