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办理条件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东莞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办理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东莞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办理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注意事项
1、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确定初缴年月、初缴人数、缴存精度、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初缴年月、初缴人数成功录入系统后无法修改,请慎重填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名字和护照无法对应,单位提供由翻译中心出具的翻译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一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办理流程
方式一: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方式二:登陆东莞市网上办事大厅→“登记注册一网通”→“企业专属网页”→“市住房公积金办理单位公积金开户”。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理或网上办理。
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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